《消費品安全法》立法大綱研討會在京舉辦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 12月11日,《消費品安全法》立法大綱研討會在北京成功召開。
本次研討會圍繞著《消費品安全法》的立法主旨、立法大綱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對《消費品安全法》與現行法的關系進行了系統梳理;同時就執法部門在實踐中對消費品安全現行監管體制優缺點的認識,及未來發展方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了交流討論。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守文教授在會上表示,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消費品安全具有經濟和法治的雙重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消費者主體權益的保護角度做出了具體規定,但就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消費客體而言,消費品的安全立法仍極為欠缺,相應的立法進程需要大力推進,建立在廣泛共識上的《消費品安全法》立法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和研究。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表示,相關立法已有社會認同、實踐工作、國際經驗等三大基礎,并從主管部門的角度提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應當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之上有所創新。
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質量與法治研究所”所長劉兆彬就《消費品安全法》研究團隊的階段性工作進行匯報,從多個方面指出當前消費品安全立法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同時從法律的調整范圍、監管和責任主體、管理制度、法律責任、問責機制等多個方面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思路與建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對風險監督機制、傷害事件監測系統、風險評價機制、召回制度、危險性標準等板塊的制度設計提出了初步構想。他認為應當從強化、鼓勵消費者公益訴訟、強化保險業參與、強化第三方認證的機構的角度對制度進行完善。
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教授表示《消費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二者就質量標準與安全標準之間存在差異。《消費品安全法》由質量導向轉為安全導向、從標準管理到風險管理;需要對安全及風險進行準確定義。他認為,消費品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進行準確的風險預判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礎。
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認為法律、監管的效果歸根到底在于能否引導企業重視產品安全,是否能夠使得企業在安全方面愿意投入成本,并就立法本身而言,指出應當厘清責任內涵、加快司法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