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銀監會會同公安部、網信辦等部門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開征求意見,盼望已久的網貸監管終于落到實處。
有關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體現了適度監管、分類監管、鼓勵創新但同時防范風險的原則,為下一步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網貸就是我們所謂的P2P平臺,P2P平臺既是發展最快,也是風險暴露最多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人們一說起P2P,往往會想到的是卷款跑路、虛假宣傳、非法集資等新聞,再加上近期e租寶事件的發酵,投資者對于P2P領域出現了恐慌。
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止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如此數量龐大的P2P機構如果沒有行業規范,金融行業也將面臨很大問題。
此時出臺的《辦法》可以說是給投資者打了一針強心劑,P2P監管細則有助于彌補過去P2P監管政策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短板,為P2P合法合規經營劃出清晰界線,凈化互聯網金融環境。
根據《辦法》相關規定,P2P平臺需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并規定P2P平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虺兄Z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針對已經存在的P2P機構,監管新規給了18個月的過渡期,“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P2P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此外,出于對資金安全的考慮,《辦法》中還要求對P2P的資金進行第三方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介入成為存管機構,實現了借貸資金和平臺自有資金的隔離,降低了平臺挪用借貸資金的風險。
有人認為辦法的出臺將導致P2P的大面積消亡,也有人認為監管的出臺不利于金融創新。其實監管的出臺并不會阻礙P2P這個活躍業務的發展,相反,P2P監管細則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實施管理,本身就給P2P的健康發育留下了“法無禁止皆可行”的廣闊創新空間。而從細則的相關規定看,對P2P仍保留了寬容之意。
只要P2P平臺繼續保持創新能力,在一個健康的金融環境下,P2P將會發展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