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考移民被取消學籍 學生狀告新疆招辦一審敗訴
13名高考生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參加高考并分別被多所高校錄取入學,不久被相關部門查實屬于“高考移民”,并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其中8名學生將新疆招辦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處理決定書。《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分別作出行政訴訟判決,均駁回上述學生的訴訟請求。
2014年6月,李澤(化名)等13名考生在新疆參加高考。同年9月,13人被新疆區內外高校錄取。2015年7月3日,新疆招辦下發《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告知書》,顯示其使用虛假戶籍信息參加高考,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年9月6日,新疆招辦下發《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取消李澤等13名考生的錄取資格。
2015年11月,李澤等8名考生向水磨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戶籍遷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銷新疆招辦《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29日3次開庭審理此案。
舉報查出多名“高考移民”
2014年11月,新疆招辦接到舉報,著手對包括李澤在內的13名“高考移民”考生的情況展開調查。經新疆吐魯番公安機關、吐魯番紀委等部門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戶籍在遷入新疆時,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有關公職人員違規辦理遷入手續”的情形。其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公安廳和新疆招辦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赴吐魯番地區實地調查,也得出了相同結論。新疆招辦依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先后下發《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告知書》《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取消上述13名高考學生的錄取資格。
在庭審中,新疆招辦認為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規范、合法,在作出取消原告錄取資格前,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通過原告所在學校送達了告知書和處理決定,并建議原告所在學校取消原告的學籍。
涉嫌“高考移民”手段多樣
2011年7月,學生王天(化名)隨父母將戶口從山東省遷入吐魯番市高昌區雅爾貝希村,遷入理由為種大棚務農,并于2014年參加高考升入大學。然而,在新疆招辦的實地調查過程中,該村村委會主任、村民都對這一家沒有任何印象,種的大棚更不見蹤影。新疆招辦和公安廳工作人員去該村并未找到其父母,且王天遷入該村后從未在此居住,戶口系空掛戶,也未能提供其父母種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關證據,亦未能舉證證實其合法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的相關證據。
與王天不同,2010年8月,劉雪(化名)一家從山東省以“投親靠友”為由遷入鄯善縣某村,2014年劉雪從新疆順利考入大學。但新疆招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劉雪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沒有任何親戚,更是從未來過新疆。
“務農”“投親靠友”“調動工作”等種種遷入理由,張張漏洞百出的證件,最終目的只是為了能在新疆參加高考。
庭審中,針對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證據均是公安機關出具給紀律檢查部門的調查情況,并不能證明原告提供了虛假材料和提供了什么虛假材料的意見,法院依職權要求被告新疆招辦補充證據。新疆招辦向法庭補充了2015年12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總隊向新疆招辦出具的《關于吐魯番市李澤(化名)等13名學生戶籍詳細情況的復函》,證明13名學生違規辦理戶籍的情況。
這些學生則堅稱,自己在高考過程中申報和戶籍遷入程序合法,但他們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和公安機關戶籍遷入的合法“流水單據”。
法院一審判決新疆招辦勝訴
水磨溝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焦點為13名學生在取得普通高考報名資格時是否使用了虛假戶籍信息。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新疆招辦在接到相關舉報后,致函自治區監察廳,要求協助調查13名學生戶籍。公安機關查明,上述考生戶籍信息屬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有關公職人員違規辦理戶籍遷入手續,而這些學生則無法出具相關合法證據,證明其遷入程序合法、材料真實。
近日,水磨溝區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新疆招辦對13名學生作出的《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對李澤等8名提起訴訟的學生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