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分九章62條,主要包括:校車管理機制、校車服務提供、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
《辦法》規定,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和財政補貼方案,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包括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5項職責。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職責,包括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等7項職責。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職責包括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提出意見,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等5項職責。經濟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電、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辦法》對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隨車照管人員的義務進行了規定。校車駕駛人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不超過六十周歲;無致人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等。
《辦法》明確了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編校:wan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