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清理門戶”廢止131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016-07-16 10:31:51 中國新聞網
環境保護部廢止的10件部門規章中,《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發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規定了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主體責任、收運要求、監督管理、收費和獎懲等內容。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15日在北京對記者表示,經過近三十年的實施,《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許多內容已與實際情況相脫節,并且與現行的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不一致,不能滿足當前放射性廢物監管工作的需要。
《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發布于1999年4月16日。別濤說,《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與上位法存在明顯沖突,不宜繼續實施。
對于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理由和標準,別濤解釋說,環保部主要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