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學生涉論文抄襲被舉報 剛獲“竢實揚華獎章”
11月24日晚,西南交通大學“竢實揚華獎章”(本科)評選答辯會結束,建筑與設計學院2013級城鄉規劃班的大四學生李某成為獲獎者之一。
當晚,在學校貼吧中,出現了一張反映李某品行不端、學術作假的聯名舉報信截圖。信中稱,李某不講誠信,弄虛作假。利用制度漏洞,借網絡便利發表論文、獲取專利,甚至利用PS技術更改績點信息截圖,以獲取成績。
信中還列出李某的“五宗罪”,包括品行不端、學風不正、評獎不信、對上不誠、對友不義。要求學校查明真相,給大家一個交代。該校黨委宣傳科方面向記者證實,這封舉報信確實出自李某所在的班級,該班有三十余人聯名舉報。
隨著事件的發酵,又有人發文,稱李某涉嫌論文抄襲。文中稱,據PaperPass檢測報告(注:論文檢測系統),李某的兩篇論文均抄襲自2014年西南交通大學陳天杰的碩士學位論文。
此外,“竢實揚華獎章”獲獎者風采展示截圖中顯示,李某于2014年4月至今,主持參與5項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SRTP項目,其中包括1項國創優秀項目結題,1項SRTP結題,2項國創在研,1項SRTP在研。
但根據該?!蛾P于組織申報和實施2014年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項目(SRTP)的通知》規定,SRTP研究時長為1年,且每期只能參與一個項目。
該校有學生表示,申請一次SRTP成功并結題,對繼續深造還是就業均有好處。因此,有人質疑李某“占用公共資源”。“創新實踐項目目的本是為學生提供平臺,培養大家的科研能力,但李某卻用于賺取經費,發布不實科研成果。”質疑者稱。
校方取消涉事學生評選資格
11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學專項調查組對此事進行了通報。通報稱,接到舉報信之后,專項調查組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
經調查,李某的表現不符合《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獎勵條例》第三章第七條第一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社會工作、體育鍛煉等方面表現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得到公認和好評”的規定。經西南交通大學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取消李某本次“竢實揚華獎章”評選資格。
對舉報信中反映的學術誠信問題,按照《西南交通大學章程》的相關規定,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已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將以事實為依據,認真核查。學校絕不姑息任何學術造假行為。
次日,西南交通大學官方微信發布《我們的態度》一文,稱“學校對在學術殿堂里弄虛作假的行為,絕不姑息。同樣,我們也要給犯錯的年輕人一個糾正錯誤、改過自新的機會,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是教育本身的應有之義,這更是社會的善心所向。”
焦點1
涉事學生論文是否抄襲?
一篇涉嫌抄襲論文與原作相似度達92%,章節標題也一致
有網友舉報,李某有兩篇論文,均抄襲自2014年西南交通大學陳天杰的碩士學位論文《成都市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研究》。
新京報記者通過萬方數據下載了李某的這兩篇論文,并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李某的《成都市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的阻礙性因素研究》一文與陳天杰的《成都市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研究》相似度高達92%,對比兩篇文章,可以發現李某的論文節選自陳天杰論文的第三章第三節,甚至連該章節的標題“成都市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的阻礙性因素”都沒有更改被李某直接使用。
而李某《成都市中心商業區建筑廢棄物現狀的研究》一文與陳天杰的《成都市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研究》的相似度達41.3%。
對此,學校宣傳科的工作人員阮先生告訴記者,學術道德委員會正在調查此事。“此事事關學生的學術生命,因此需要認真、細致地調查,時間可能會長一些。”阮先生稱。
焦點2
未出結果先取消評選資格是否合理?
評獎條件之一為“得到公認和好評”,遭質疑即不通過
根據《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獎勵條例》,“竢實揚華獎章”每學年評定一次。評委包括3名校級領導;教務處、對外合作與聯絡處、學生工作部等12名領導評委;20名學生工作干部評委;20名導師評委和60名學生評委。
評選采取現場答辯的方式進行。候選人按抽簽順序依次限時演講5分鐘,評委進行現場投票,根據投票規則將候選人得票換算成得分,最終按照得分從高到低順序,評出“竢實揚華獎章”獲獎名單。
評獎條件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等方面表現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得到公認和好評;曾獲得過校級或以上級別榮譽稱號。另外,除學習成績優異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為學校贏得榮譽或積極的社會影響;在學術科研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等。
據阮先生介紹,李某正是受到“得到公認和好評”這一條件的限制,才被取消評選資格。“經過調查發現,李某確實遭到了班上大部分同學的質疑。”
焦點3
若論文造假會受到何種處分?
律師稱或撤銷學位、開除學籍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教育部《學位論文造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均屬于造假行列。
若學位申請人論文造假,則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取得的,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屬于在讀學生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而為他人代寫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買賣的,辦法規定屬于在讀學生的,由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聘合同。
另外,韓律師表示,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和剽竊一般來說遵循三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第三,引用是否標明出處。
專家說法
破除論文代寫代發問題要改變評價體系
教育學者熊丙奇看來,雖然經過多年整治,但代寫、代發論文的情況還是不容樂觀,這條利益鏈條繼續存在著。“前不久媒體還進行調查,有人專門在做代寫論文的生意,不但是在職的工作的科研人員,導師、研究生博士生等也開始代寫論文,這是普遍存在的。”他說。
熊丙奇認為,代發與代寫是兩回事,但現在經常有人將兩個聯系到一起來“服務”,可以代寫,可以代發,或者是寫好之后,讓別人代發。這些行為都是學術不端。“代寫論文就更是盜取別人的勞動成果,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
熊丙奇表示,究其原因,代寫、代發論文問題的根本,在于國內的評價體系看重發表了哪些論文在哪些雜志上,而不是關注論文本身的質量。所以要破除代寫論文的利益鏈,必須改變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