霾,到底是不是氣象災害?
一早還湛藍的北京天空,漸漸有了一層灰色,路人行色匆匆。從當晚20時開始,北京市開啟了今年持續時間最長的一次霧霾紅色預警,屆時車輛開始單雙號限行,中小學幼兒園停課、工地停工、企業限產……社會生活因此受到了極大影響。
同是在北京市,另一件與霧霾有關的事情引起了極大爭議和關注。日前,《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簡稱《條例》)將霾列為氣象災害,引發氣象、環保方面專家的熱議。
部分專家認為,人類活動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內因,霾的本質是污染,與自然災害有著根本區別。甚至有專家提出,將霾列為氣象災害,會造成污染者可以“依法脫責”等問題,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氣象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則認為,霾雖是氣象現象,但據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義為氣象災害的一種。他表示,霾的發生發展既有自然因素(適宜的氣象條件),也有人為的影響(污染物),自然因素是內因,人為影響是外因,相互影響、互為作用,人為影響加劇了霾的危害與影響,并形成重污染天氣。霾是一種天氣現象,自古就有,氣象部門一直承擔著觀測、預報預警職責。工業革命前,影響霾的氣溶膠粒子主要是土壤、沙塵、火山灰、巖石和海鹽等自然粒子和各種燃燒灰燼物質。現階段,霾是復雜的氣象條件加人為污染造成的。
他告訴我們,氣象災害由氣象因素、孕災環境、承災體三方面構成。天氣現象如霧霾等是災害的觸發因素;孕災環境主要指經緯度、地形地貌等;承災體主要指人和人造設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構成氣象災害。風雨、雪霜、霧霾等天氣現象不能等同于氣象災害本身。
徐祥德認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依據《氣象法》和國務院制定出臺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氣象災害種類定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嚴重事件,是科學合理的。
霾作為一種氣象現象、氣象災害,有歷史淵源、國際和法律政策的認可。從歷史上來看,我國氣象文獻類書籍都有對霾觀測、預報的記載,如解放前中央研究院氣象研究所出版的《測候須知》(1929年)、《氣象測推》(1947年)等以及解放后《氣象觀測暫行規范》(1954年)等專業規范、文獻中都對霾的定義和標準等進行了記載。從國際上來看,世界氣象組織(WMO)及各國和地區氣象機構都將霾列入天氣現象。從法律政策上來看,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二條中對大霧、霾等提出明確防御或防止措施。
不少人擔心,將霾列入氣象災害是否會出現《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徐祥德認為,兩者之間既不矛盾、也不沖突。霾與重污染天氣既有內在的必然聯系,也有外在的實質性差別,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當前“重污染天氣”是霾的特例或者人為影響加劇的結果,是在具備霾產生的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物濃度達到一定程度,人為影響已轉化為主要因素,突出強調的是污染,對大氣環境、空氣質量和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這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規范的內容。“將霾寫入條例,有利于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北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徐祥德說。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北京的立法意圖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表示,《條例》從氣象部門做好霾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予以規范,提供科學支撐,并未突破《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她認為,《條例》細化了各部門職責,將環保、氣象部門以往分工合作機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有利于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據了解,北京市將霾作為氣象災害立法并非全國首例,京津冀及周邊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將霾寫入氣象災害立法。目前全國天津、廣東、浙江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中,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調整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