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繳社保 反悔能否要補償
記者調查發現,在北京、浙江等地,司法實踐對勞動者放棄社保后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這一問題的處理并不相同。不同司法裁判會導致何種法律后果?法律需不需要對此進行統一完善?勞動者是否存在“被自愿”放棄社保?
(相關資料圖)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最為重要的一項勞動權益。但現實中,有個別企業違法要求勞動者簽署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也有一些勞動者出于各種原因,為得到現金補貼主動要求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
這些行為對勞動者有哪些影響?《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各地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并不完全統一,同樣是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在不同地方的法律后果會有所差別。
不盡相同的法律后果
2013年3月26日,王女士入職北京某物業公司成為服務員,該物業公司一直沒有為王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11月29日,王女士以公司未依法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
訴訟中,公司表示社保是王女士自愿放棄的。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因此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該物業公司應向王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萬元。
相似的遭遇,在浙江杭州工作的保安汪貴友(化名)卻沒有王女士這么幸運。
2014年4月22日,汪貴友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秩序維護工作。2022年1月1日,他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等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起訴公司,要求為其補繳社保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該物業公司表示,汪貴友工作期間先后提交了三份申請報告,其中一份顯示申請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24 日,表明其已經在老家購買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時為了每月工資盡可能多拿現金,不參加公司購買的養老保險。
法院審理認為,汪貴友在該物業公司工作期間已經提交放棄繳納養老保險的申請報告,現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經濟補償金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判決該物業公司為汪貴友補繳社會保險,汪貴友承擔其個人部分應繳費用。但汪貴友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約定放棄社保能否討要補償金
約定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后,勞動者是否還能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表示,各地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徑,有的以勞動者行為有違誠信,不支持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有的地方以當事人的約定本來就違法、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等為由支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記者調查發現,各地司法裁判確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5條明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1條則規定: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這種差別是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廣東華憲潤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辛表示。
北京大興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雪薇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勞動者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足額繳納。
是否應統一裁判規則?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從社會發展及立法技術本身來看,客觀上無法窮盡個案的所有要素,因此在無統一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無法避免對相同社會關系的不同處理方式。”張雪薇分析。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各地社會保險繳納的基數、費率水平、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均存在地域性差異。”浙江匡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全啟認為,勞動法施行的地域性差異確實客觀存在,“目前看并無統一完善的必要”。
對此,沈建峰持相反意見。“從敦促當事人積極繳納社會保險,避免通過私人約定損害社會保險基金利益的角度出發,應支持勞動者解除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以此增大用人單位風險,打消其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念頭”。沈建峰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等明確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法上的后果。
劉辛律師也認為,有必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或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統一裁判規則,“這種差別客觀上造成同案不同判,既不利于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也不利于指導社會成員的行為”。
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具有復雜的成因。韓全啟律師解釋,一方面是對繳納社保的認知不足,沒有認識到繳納社保是勞動者的義務,也沒有認識到繳納社保對勞動者工作、生活上的物質幫助與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主要是考慮獲取更多的工資收入,不愿在個人繳納社保上額外支出。
而勞動者“被自愿”放棄社保,根源在于用人單位的合規用工法律意識不足。“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不予繳納社保,勞動者可拒絕簽訂,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張雪薇建議,勞動者留存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非自愿”的情形;也可向相關行政機關舉報投訴,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竇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