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律撞車責任劃分、交通法律撞車責任劃分依據
一場車禍
牽出五個被告
他們之間
如何分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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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天晚上,小秦開著兩輪機動車回家,途中與小姜駕駛的重型工程車發生碰撞。小秦倒地后,又與施工現場圍擋的鐵支架發生碰撞,造成小秦下肢受傷。經查明,小姜系涉案車輛的駕駛人、某物流公司系涉案車輛所有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上述施工工程由某建設集團分包給某龍公司。小秦因事故住院治療264天,損失共計252萬余元。經鑒定,構成一個三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期間,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分別墊付部分醫療費并預付賠償款。后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小秦將小姜、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某建設集團及某龍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賠償損失共270萬余元。
法院審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小姜駕駛安全隱患較高的機動車,未仔細觀察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導致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小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等,對事故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某龍公司未按交通疏解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圍蔽措施不當,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亦存在過錯。故本案事故發生及損害結果是多個行為共同造成,三方均有過錯。交通事故是造成小秦損害的主要原因,道路建設施工不當是次要原因。
本案施工路段實際建設單位為某建設集團,實際施工人為某龍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兩被告應對相應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三方過錯程度及各自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造成交通事故雙方共同承擔70%的侵權責任,妨害通行的建設施工方(某龍公司和某建設集團)承擔30%的侵權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內部,雙方均為機動車,小姜承擔70%的責任,小秦承擔30%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應得賠償總額為172萬余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96.7萬余元;被告某建設集團及某龍公司連帶賠償原告75.6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王輝
寶安法院沙井法庭
一級法官
對于多方過錯下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及承擔,應結合交通安全立法目的和侵權制度功能,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及各自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主要特點是基于機動車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設立交強險制度。交強險設立目的是為了分散機動車運行帶來的社會風險,故其覆蓋范圍應為交通事故內部投保機動車所造成的損害部分,而不應包括其他主體如第三方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
其次,侵權責任制度除保護和救濟受害者外,亦有制裁和預防加害者的侵權行為的功能。如果交強險即可覆蓋全部損失,不僅受害方無需承擔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第三方也無需為一般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利于督促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也不利于引導施工方注意安全保障義務。
最后,法院貫徹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才能更好發揮法律的評價和引導功能。因此,確定侵權責任應綜合比較各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因素,合理分配各方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供稿:寶安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