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保期計算方法(汽車質保期計算方法表)
工程的防水保修期是五年,若第三四年有漏水,我們進行的維修,請問保修期是按工程驗收起算還維修后重計算?
這個問題關于工程保修期的計算。工程的防水保修5年,這是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的,也是最低期限的保修期。如果在第3年或第4年漏水,也就是在保修期之內產生了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是應該修理的,但修理也需要查清楚原因,到底是哪一方造成的。工程漏水有可能是甲方使用不當,也可能是住戶使用不當,還有可能是施工單位本身的施工質量就有問題。無論如何施工單位都應該在保修期之內進行保修。
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保修期是從工程驗收之日起算,還是維修后重新計算?這個問題是把保修期等同于訴訟時效了。訴訟時效有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但工程保修期并不等同于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認為,工程的保修期是一個絕對期限,在絕對期限之內發生了質量問題應該修理,但是不會因為修理而重新計算工程保修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5.4.1關于保修責任的部分寫到,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保修責任既是一種合同約定的責任,也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意在加強的一種管理責任。
關于保修期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果竣工驗收時是合格的,在保修期之內發現了工程質量的問題,但該質量問題是施工單位在履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合同圖紙的內容進行按圖施工或者偷工減料造成的,也就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這種情況下即使在保修期內也不能免除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所以在保修期內,到底施工單位承擔的僅僅是一種保修責任,還是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判決,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條款,這是一種違約行為。雖然竣工驗收環節是由甲方組織的,但是也不能免除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進入保修期內,保修是一種合同義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這種義務并不會替代原來的違約責任。所以在保修期之內如果發現施工單位偷工減料的違約行為存在,依然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和保修責任的區別就在于,違約責任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返工賠償,而保修責任僅僅是維修。所以對于違約行為造成的的損失,建設單位是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賠償的。
通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總結出,工程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終止中和中斷的規定,除非合同當中明確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出現保修情況后重新計算保修期,這種約定也是有效的,至于公不公平,那是另外一回事。一般情況下,保修期從工程驗收之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之后不再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