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常見的三違現象有-員工作業過程中的三違是指
(一)下列為現場違章操作作業行為:
(1)未經四級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特種設備未經法定單位定期檢驗;
(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新安裝設備(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吸煙;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2)職業禁忌癥者為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16)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7)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8)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1)設備(施)超速、超溫、超載荷運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23)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24)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測量工作時未停車;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鐵屑);
(26)隨意傾倒枳熱金屬物品;
(27)沖壓作業時,手進入危險區域;
(28)攀登吊運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30)廠內機動車輛未按規定載人、載物;
(31)機動車輛行駛時,進行上、下及拋擲物品;
(32)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33)檢修電器設備(施)是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3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內部作業時未使用通風設備;
(36)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37)其它不符合“三不傷害”的作業行為。
(二)下列為防護用品穿戴的違章行為
(1)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2)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松衫、戴頭巾、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3)超過頸根的長發,披發或發辮,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將頭發置于帽內進入現場;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機床;
(5)工作時有顆粒物飛濺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7)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體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硬質安全帽;
(8)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9)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或耳塞;
(10)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開關或隔離刀閘時未使用合格絕緣工具;
(11)使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未配戴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密閉容器內檢修時,未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三) 下列為裝置性違章:
(1)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2)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3)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足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4)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7)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10)設備在非安全狀態下運行。
(四) 下列為指揮性違章行為:
(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決定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發布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五) 下列為管理性違章行為:
(1)對國家、省、市、公司有關法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組織貫徹落實。
(2)未能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工作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無人負責。
(3)沒有能夠及時制定、修訂有關規程,使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無章可循或與實際不符。
(4)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深層次問題、存在的薄弱環節或其他急需解決的問題,未及時研究,加以改進和解決。
(5)對下級反映的需要協助解決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及時研究、答復和協助解決。
(6)有章可循、或對有章不循的情況或現象,不聞不問,聽之任知。
(7)對事故、障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對待。
(8)遇安全問題以自己是管技術或管其他業務為由,推脫是安全部門的事,應由安全領導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