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輪驅動車輛的分類,四輪驅動的分類及優缺點
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時代發展到今天,市面上能見到的電動車輛從一個輪子到四個輪子的,從時速限制只有25km到時速高達上百公里的,樣式各異,種類繁多。
在這些電動車中,有的可以順利辦牌上路行駛,而有的則會在上路行駛時被攔下。
哪些電動車可以上路行駛?
辦理牌照又需要什么條件?
使用什么類型的駕駛證呢?
小編對市面上常見的
電動車輛進行了梳理
一文說清上述問題
讓您在買車時選的又對又好
掛牌時順利又舒心
01
電動汽車
由電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能量儲存系統的汽車,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既有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客車,也有重型、中型、輕型、微型貨車,按照規格分類懸掛大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和小型新能源汽車號牌。
登記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相關規定,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提交或聯網核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等證明、憑證,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領取牌證。
駕駛條件:駕駛懸掛大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和小型新能源汽車號牌電動汽車應取得與準駕車型對應的——A、B、C類準駕資格的駕駛證。
02
電動摩托車
①電動輕便摩托車:使用電驅動,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4kW的兩輪或三輪摩托車,懸掛輕便摩托車號牌。
②電動普通摩托車:使用電驅動,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
(△上圖,為工信部網站《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所公示的電動摩托中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公告》中能查詢到的電動摩托才可以辦理號牌,駕駛員必須持相應駕駛證,上路行駛。消費者在購買前,請務必查詢好,避免合法權益收到損害!)
登記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相關規定,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提交或聯網核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等證明、憑證,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領取牌證。
(△電動輕便摩托車號牌)
(△電動普通摩托車號牌)
駕駛條件: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應取得準駕車型為F的駕駛證。駕駛電動普通二輪摩托車應取得準駕車型為E的駕駛證(可以駕駛F)。駕駛電動普通三輪摩托車應取得準駕車型為D的駕駛證(可以駕駛E、F)。
03
電動自行車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應具有腳踏騎行能力,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應小于或等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 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小于或等于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應小于或等于48V,電動機額定連續功率應小于或等于400W。
(△正式號牌 △臨時號牌)
登記條件: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環節提出明確要求外,對登記和通行、停放和充電也做出了相關說明,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需要持有效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現場交驗車輛,按照順序核發號牌并生成電子行駛證。
駕駛條件:駕駛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二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應配戴安全頭盔。
01
旅游觀光車
在旅游景區經常可以看到,這種車的標準名稱叫做“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屬于特種設備,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駛。
國家標準《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明確規定,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是指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閉型乘用車輛。
該型車是以休閑、觀光、游覽為主要設計用途,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旅游觀光車只能由特定單位在旅游風景區、綜合社區等限定區域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非公路用場內觀光車屬于特種設備,需辦理特種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相關登記及監督管理。
02
電動平衡車、獨輪車、滑板車等
只能作為休閑娛樂工具,不能在道路上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準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用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03
其他不符合上路條件的電動車輛
近年來,因行業生產門檻低、法律法規不完善、綜合監管難到位等原因,冠以“老年代步車”“旅游觀光車”等名義的三、四輪低速電動車大量進入道路交通領域,多數低速電動車屬于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和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其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目前,該類車輛由部分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企業,以旅游觀光車等名義大量非法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含老年代步車),公然以旅游觀光車名義在市場上出售,并虛假宣傳這類車輛“可以上道路行駛,不需上牌,不需”。廣大消費者一定要擦亮雙眼,甄別虛假宣傳!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將低速電動車納入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重點,依據清理整頓的時間節點,分步驟劃定禁、限行區域,嚴查闖禁行、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
濱州在此提醒大家
不要購買和使用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
未列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
因商家虛假宣傳
被誤導購買違規車輛的
消費者要及時向
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