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科目一包過(科一包過嗎)
近段時間,駕校出現“風云”,竟有人組織學員駕考作弊。組織考試作弊,后果有多嚴重,往下看就知道了!
案情回顧
近日,信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謝某組織考試作弊罪一案,被告人謝某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謝某在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縣城從事駕校教練工作期間,經人介紹結識了號稱有辦法讓學員可以在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中“包過”的興國人李某(另案處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謝某先后介紹了賴某、廖某等7名因駕駛證計滿12分需參加科目一考試重新獲得的學員,被告人謝某向該7名學員承諾“包過”,并收取4000至19000元不等的高額考試費用后,駕駛車輛將該7名學員帶至同案人李某處,由同案人李某安排學員通過攜帶隱蔽式耳機、攝像頭及麥克風的舞弊形式在興國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進行科目一考試。經核實,該7名考生全部通過科目一考試,被告人謝某從中獲利31600元。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謝某在位于信豐縣的家中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同時,被告人謝某在偵查階段退繳違法所得30000元,在審查起訴階段退繳違法所得1600元。2022年11月6日,信豐縣公安局扣押了涉案的手機一部。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謝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2022年12月14日,信豐縣司法局出具關于謝某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謝某適用社區矯正社會危險性以及對社區周邊產生的影響較小,同意對其適用社區矯正。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在與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繳了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信豐縣司法局認為被告人謝某適用社區矯正社會危險性以及對社區周邊產生的影響較小,同意對其適用社區矯正。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謝某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被告人謝某在信豐縣公安局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在信豐縣人民檢察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六百元(均未隨案移送)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三、信豐縣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機一部作為證物予以封存。
小編提醒
無論是組織作弊還是參與作弊,都觸犯了法律的規定,無論面對何種考試,都要堅持誠信為本,通過自身的努力取得滿意的成績,切莫自作“聰明”,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來源:信豐法院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