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閃點低于60屬于不合格產品嗎—柴油閃點低于60屬于不合格產品嗎?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據衡水饒陽縣人民政府網站3日消息,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對饒陽縣西劉莊加油站銷售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1502.58 元;
2、罰款 24000 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當事人:饒陽縣西劉莊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47********
經營場所: 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13112419850******
依據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 年監督抽查計劃,2023年 3 月 14 日,本局委托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依法對饒陽縣西劉莊加油站銷售的 0 號車用柴油產品等級:VI,供貨單位:山東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進貨日期:2023 年 2 月 10 日)進行抽檢。2023 年 3 月 29 日,本局接到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按GB19147-2016 標準要求檢驗并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34349B202303132),依據《2023 年車用汽、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及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閃點(閉口)為 58.0℃,技術要求為不低于 60℃】,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為不合格產品。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加油站依法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執法人員現場送達《檢驗報告》(報告編號:34349B202303132)。2023 年 4 月 27 日執法人員對該加油站經營站長***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 0 號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2023 年 5 月 11 日案件調查終結。經查:饒陽縣西劉莊加油站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從山東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購進 0 號車用柴油,共購進 2.5 噸(合計 3004.8 升),稅后購進價 7932.6 元/噸,價稅合計19831.5 元,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銷售價 7.10 元/升,貨值金額 21334.08 元,違法所得共計 1502.58 元。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 1 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2023 年 3 月 14 日現場筆錄 1 份,現場照片 1 張,證明當事人的現場經營情況;3.2023 年 3 月 29 日現場筆錄 1 份,現場照片 1 張,證明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已全部售出的事實。4.對***的詢問筆錄 1 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的違法事實;5.檢驗報告(編號:B34349B202303132)1 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6.供貨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1 份、成品油購進發票復印件1 份、油品質量分析報告單復印件 1 份、出庫單復印件 1 份,證明當事人購進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以及購進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的來源、數量、價格、銷售利潤、貨值金額;
7.饒陽縣西劉莊加油站購銷登記臺賬復印件 1 份,證明當事人該批次 0 號車用柴油的購進、銷售情況;8.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9.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玉磊、龐翠、王迪的資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恒為檢驗檢測認證(河北)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資格。本局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饒市監罰告[2023] 98 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 0 號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給予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具有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 1502.58 元;
2、罰款 24000 元。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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