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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浙江普法”發布了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對醉駕的認定、查處、定罪標準做了細化,強調懲治“醉駕”犯罪,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針對群眾關切,突出打擊重點,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那么,“醉駕”的定罪量刑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在浙江,哪些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再構成危險駕駛罪?相關規定是否意味著處罰變輕?
資料圖
“醉酒挪車”算不算危險駕駛?
“醉駕”是引發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之一,2011年5月,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當時通俗地說法是“醉駕入刑”。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說,“醉駕入刑”核心的內容就是通過刑法的規制,懲罰酒后道路駕駛行為,引導公眾關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經過這些年的司法實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深入人心。但是在實踐中的確也出現了一些當事人本意是為了遵守法律規范,但實施中卻不慎觸碰法網的情形。
浙江省《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首先對“道路的認定”做了說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而醉酒“挪車”等行為將不被認為是“危險駕駛”。
律師王殿學分析說,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僅僅挪動車位,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浙江省有關會議紀要提出,辦理“醉駕”案件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
依據紀要內容,無從重情節,無其他違法犯罪情形,且認罪悔罪,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醉酒駕駛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可以不移送審查起訴。
王殿學說,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兩個規定是對刑法上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一種具體描述,具體能否‘不認為是犯罪’,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浙江規定是對“醉駕”處罰變輕?
浙江省出臺的這些規定是不是意味著對“醉駕”行為處罰變輕了呢?
律師王殿學分析說,浙江省的規定不意味著醉駕的處罰,進行了從輕,而是處罰更加人性化,處罰更加明確。“首先明確一點,‘醉駕一律入刑’這一說法是不準確的。刑法總則第13條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所有的罪名都適用,當然也適用于危險駕駛罪。”
有網友問,駕駛員接替代駕駛入小區后,醉駕造成嚴重后果怎么辦?
王殿學說,可以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來處罰,并不意味著不處罰。“尤其在小區、學校校園等地,因為人來人往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規則行走。司機的注意義務比道路上應該還要高。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失,或者撞人,還可能出現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處罰比醉駕犯罪處罰還要重。”
依據浙江省會議紀要,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立案查處。紀要還規定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等八種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說,罪刑相適應是適用刑法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浙江省的規定并非是對犯罪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是對于以往醉駕即入罪的規定的人性化的變通,以適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讓許多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處罰之外。但是一旦構成了犯罪,對于犯罪分子的處罰還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的。”
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祝靜律師也分析了
《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
對醉駕認定和處理的一些新變化
呼氣超過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標準有變化。呼氣超過80(即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緊急就醫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檢測達80才立案刑拘。
強制措施有變化。公檢法各環節到期未結案先取保再說,不再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但是從程度上來說,監視居住更嚴重一些,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相對自由,只要不離開當地即可。
耍小聰明的要嚴懲,對于訴訟證據的要求有變化。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并逃跑導致無法作血液檢測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并從重處罰。以前此情形不作為從重情節。也就是說對這類耍小聰明的,要嚴懲。
二
“超過180mg/100ml
就不能緩刑”被去掉了
刑事處罰上最為重大的變化就是去掉了“超過180mg/100ml就不能緩刑”的標準。
另外還有一些小變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醉駕皆可緩刑(具體情形附后);
2、明確了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未滿一年不屬于無證駕駛;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說明情節顯著輕微,以前無此條);
5、摩托車醉駕18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以前標準是160mg/100ml以下);
6、刪除關于醉駕超標兩輪電動車各種情況下可不認定為醉駕的規定;
7、明確醉駕但不移送審查起訴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處罰銜接問題。
三
8種情形不得緩刑,有所調整
8種醉駕情形不得緩刑,與此前版本的會議紀要有所調整,如明確了“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不屬于無證駕駛等,具體來說,這8種醉駕情節包括: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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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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