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房產嗎【離婚時房產分配】
夫妻離婚,房產各占50%?錯了!新規下房子統統這樣“分割處理”
俗話說得好: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夫妻雙方何嘗不是一個小江湖?
在感情和面包的權衡中,前者往往經不起時間的考量,最終敗給了后者。有的男女經過長途跋涉的苦苦修煉終成眷屬;也有夫妻不顧來之不易的情感,輕易分道揚鑣。世間萬物總離不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基本規律。
婚姻與房子似乎是一對孿生兄弟,不少人因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為房子鬧離婚。一個新問題出現了,夫妻離婚,房產各占50%?這是很多人的想法,畢竟在一般的離婚財產分割中,都是以五五開為主要劃分方法的,但很遺憾告訴你,這種想法錯了!這種想法老套和陳舊,根據新的《婚姻法》框架,新規下房子統統這樣“分割處理”。
我們舉幾個案例,讓大家看得更清楚:
小明和小紅結婚之后,苦于沒有任何房產,結婚5年馬上就有孩子,總不能一直租房度日,所以買房成為了迫切的需求,奈何剛需夫妻,手頭上的儲蓄不夠,面對城市步步上漲的房價水平,如何選擇?夫妻雙方經過協商,能買房的辦法只有一個:借錢。
問誰借錢成為了關鍵,經過與家里人的商量,小明的父母向身邊很多親戚借錢,這個借5萬、那個借2萬,最終湊足了50萬元。問題來了,這50萬元都是小明父母借錢而來的,買房之后雖然沒有任何房貸壓力,但是這項債務實際受益者是小明和小紅夫妻雙方,但是名義上負債的人卻是小明父母,而小明的父母由于年紀已經很大,沒有足夠的能力償還這項巨額債務。
雖然說50萬交給了小明夫婦,但是終究要有一定的約束性,經過協商,這50萬元以二次借錢的方式借給小明夫婦使用(留下欠條字據),根據父母與親戚的各個時間約定,他們夫妻需要在7-8年的時間里償還借款。
時間不到5年,孩子剛剛出生,由于感情不和,夫妻雙方離婚了。在房產分割時,小紅提出需要分割這套50萬元的房產,她能分到房產嗎?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有一個疑惑點:這套房子是婚后房產,所以夫妻雙方理應各占一半。其實不然,小明和小紅身上出現了一個很常見的特殊情形,那就是買房款是通過一方父母借款而來的。所以這50萬元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女方如果不承擔這項債務,則不能分割任何房產。
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小明和小紅終于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他們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屬于按揭貸款購買的。買房的基本邏輯為:男方在取得結婚證之前通過首付款的方式買房子(男方單獨支付首付款40萬元),結婚證領取到之后,開始按揭貸款償還。
幾年之后,夫妻雙方要離婚了,那么這套房子該如何分配呢?很多人給女方的建議是,這套房子男女雙方各占50%分割,小紅要求小明給自己20萬元,自己則不主張要求其他任何房產權益。
女方的要求合理不?根據新的《婚姻法》,她的這個主張得不到法律支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而他們的這套房子首付款40萬元并不屬于共同財產部分,屬于夫妻雙方成立之前的男方單方財產,并不在婚姻財產的分割范圍,所以女方無法得到20萬元首付款(40萬元的50%)。
以上是兩個常見的案例,不少人會弄錯。
很多人經常會產生疑問,新婚姻法和舊婚姻法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區分究竟有哪些區別?哪些情況下財產分割、哪些情況下財產不分割呢?在這里,筆者對新舊婚姻法下的財產劃分差異作出區分,以供參考:
舊法:基本都參照各占50%的比例劃分,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已經非常富有,存款5000萬元,房子30套。然后與女方結婚,不過由于感情不和最終離婚,女方通常情況下會分割到2500萬元和30套房子總價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等情形除外)。這也就是我們過去經常見到的,一位女士經過3次結婚和離婚,最終從身無分文到身價百萬的原因。
新法:清楚地界定清楚婚前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分界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夫妻雙方財產范圍。例如男方在結婚前已經存款上億元房產價值,這一億元房產并不能成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也不能參與離婚分割;再例如一方父母贈送的財產,明確贈送給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所以,新的婚姻法對個人財產更具有保護性。
夫妻離婚房產怎樣分割?法官給出了一個計算公式!
當婚姻失去了愛情,一拍就兩散。面對共同努力獲得的財產,兩人都心有不甘,所以離婚時那些年一起還貸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風和日麗的一天
小方(女)與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萬貸款18萬買下了兩人的婚房
房產證上只寫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兩人又有了愛情的結晶
聽起來日子簡單又美好
后來
兩人因生活習慣不同
最終選擇分開
那么感情沒了,各自離開
財產和孩子怎么分離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離婚且孩子由自己撫養
小胡同意小方的請求
但要求婚房歸他所有
可以補償小方3萬元
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個兒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貸也是自個兒還的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萬就要拿走房子了?????法院會怎么判呢?
經過法庭調查
查明事實如下:
小方當時在銀行的貸款
借款期從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還貸本息共計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雙方共同還貸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審理過程
兩人一致同意房產按現值58萬元的價格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
準許小方與小胡離婚
婚生子由小方撫養
綜合購買時的總房價
及首付款與按揭貸款情況
雙方對房屋現價的一致意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雙方的感情狀況等因素
房產歸小胡所有
小胡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
向小方支付房產分割賠償款410640元
小方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
配合小胡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但是這錢是怎么算出來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樣
婚前一方出資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置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結束時該如何分割呢?
別急,往下看
有幾個重要的公式:
?首先,確認幾個數值
a=首付款金額
b=按揭貸款金額
c=貸款利息
d=離婚時房產價值(可由雙方協商確認,或由專業機構評估定價)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可在貸款銀行中查詢記錄)
?第二,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占房價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計算找補金額z若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則z=d×y÷2若房屋歸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則z=d-d×y÷2
以上述案例為例,具體結果如下:
a=首付款金額=122800元
b=按揭貸款金額=180000元
c=貸款利息=45419元
d=離婚時房產價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產歸小方所有,則小方找補小胡的數額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產歸小胡所有,則小胡找補小方的數額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來源:浙江天平、問律
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