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房產分割 兒女房產分割比例
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結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并登記在男方名下。
離婚時,女方認為該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嗎?
# 01
案情回顧
小明(男)與小美(女)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開始分居。2022年10月,小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美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但小美認為
小明名下一套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分割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
小明則表示
該房產系幫父母代持,所有款項均由小明父母支付,該套房產的售房款應歸還父母。
# 02
法院裁判
本案屬于離婚糾紛
小明起訴要求與小美離婚
小美表示同意
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無和好可能
故對于小明的離婚之訴
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焦點為
出售案涉房產的增值款項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查,2015年10月,小明(買方)與某房地產公司(賣方)簽訂《認購書》,約定由小明認購某樓盤一套房產,總價款604萬余元,首付款162萬余元。小明提交了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
此外,小明還提交了一份《協議書》,內容顯示甲方為房產實際產權人小明母親,乙方為房產代持人小明。甲方購買的案涉房產,是由甲方小明母親全額交付首期購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所有權益均由甲方承受。同時約定,貸款由甲方的賬戶每月轉入乙方的賬戶償還。《協議書》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雙方簽名。
2021年3月,小明將案涉房產出售予案外人,成交價1280萬元。根據小明提供的《協議書》、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房屋稅款繳納證明、貸款繳納憑證等證據,可證明案涉房產從購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為小明母親支付,且雙方在購房當年就簽訂了代持協議。案涉房產出售后,小明將售房款全部轉給其母親。故案涉房產的購買、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親操作,小美主張售房款的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案涉房產售賣款的增值部分
小美無權在離婚糾紛中予以分割
該判決現已生效
# 03
法官說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產權利歸屬,應充分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雙方對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
法官在此提醒,房產歸屬問題較為復雜,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員間的情感、信任及經濟狀況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時,應與子女充分溝通,明確約定該出資款的性質和產權歸屬,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ND
來源:山東高法
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結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并登記在男方名下。
離婚時,女方認為該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嗎?
# 01
案情回顧
小明(男)與小美(女)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開始分居。2022年10月,小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美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但小美認為
小明名下一套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分割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
小明則表示
該房產系幫父母代持,所有款項均由小明父母支付,該套房產的售房款應歸還父母。
# 02
法院裁判
本案屬于離婚糾紛
小明起訴要求與小美離婚
小美表示同意
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無和好可能
故對于小明的離婚之訴
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焦點為
出售案涉房產的增值款項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查,2015年10月,小明(買方)與某房地產公司(賣方)簽訂《認購書》,約定由小明認購某樓盤一套房產,總價款604萬余元,首付款162萬余元。小明提交了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
此外,小明還提交了一份《協議書》,內容顯示甲方為房產實際產權人小明母親,乙方為房產代持人小明。甲方購買的案涉房產,是由甲方小明母親全額交付首期購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所有權益均由甲方承受。同時約定,貸款由甲方的賬戶每月轉入乙方的賬戶償還?!秴f議書》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雙方簽名。
2021年3月,小明將案涉房產出售予案外人,成交價1280萬元。根據小明提供的《協議書》、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房屋稅款繳納證明、貸款繳納憑證等證據,可證明案涉房產從購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為小明母親支付,且雙方在購房當年就簽訂了代持協議。案涉房產出售后,小明將售房款全部轉給其母親。故案涉房產的購買、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親操作,小美主張售房款的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案涉房產售賣款的增值部分
小美無權在離婚糾紛中予以分割
該判決現已生效
# 03
法官說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產權利歸屬,應充分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雙方對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
法官在此提醒,房產歸屬問題較為復雜,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員間的情感、信任及經濟狀況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時,應與子女充分溝通,明確約定該出資款的性質和產權歸屬,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ND
來源:山東高法
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結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并登記在男方名下。
離婚時,女方認為該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嗎?
# 01
案情回顧
小明(男)與小美(女)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開始分居。2022年10月,小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美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但小美認為
小明名下一套房產的購買和出售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分割該套房產出售后的增值款項。
小明則表示
該房產系幫父母代持,所有款項均由小明父母支付,該套房產的售房款應歸還父母。
# 02
法院裁判
本案屬于離婚糾紛
小明起訴要求與小美離婚
小美表示同意
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無和好可能
故對于小明的離婚之訴
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焦點為
出售案涉房產的增值款項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查,2015年10月,小明(買方)與某房地產公司(賣方)簽訂《認購書》,約定由小明認購某樓盤一套房產,總價款604萬余元,首付款162萬余元。小明提交了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
此外,小明還提交了一份《協議書》,內容顯示甲方為房產實際產權人小明母親,乙方為房產代持人小明。甲方購買的案涉房產,是由甲方小明母親全額交付首期購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所有權益均由甲方承受。同時約定,貸款由甲方的賬戶每月轉入乙方的賬戶償還。《協議書》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雙方簽名。
2021年3月,小明將案涉房產出售予案外人,成交價1280萬元。根據小明提供的《協議書》、買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憑證、房屋稅款繳納證明、貸款繳納憑證等證據,可證明案涉房產從購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為小明母親支付,且雙方在購房當年就簽訂了代持協議。案涉房產出售后,小明將售房款全部轉給其母親。故案涉房產的購買、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親操作,小美主張售房款的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案涉房產售賣款的增值部分
小美無權在離婚糾紛中予以分割
該判決現已生效
# 03
法官說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產權利歸屬,應充分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雙方對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
法官在此提醒,房產歸屬問題較為復雜,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員間的情感、信任及經濟狀況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時,應與子女充分溝通,明確約定該出資款的性質和產權歸屬,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來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