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企業排污損害環境無法修復 大量呈較強酸性的淡黃色廢水排放
【浙江一企業排污損害環境無法修復 大量呈較強酸性的淡黃色廢水排放】浙江省紹興市環保局近日首開環保部門向環境損害責任者發起賠償的先河,向浙江樂祥鋁業有限公司發出紹市賠償函字〔2016〕01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見函》,要求企業賠償環境損害68.8萬元。
今年年初,浙江省指定紹興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并將此項試點列為省委深化改革2016年重點突破項目之一。
紹興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確定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賠償金管理和生態修復五個方面為重點,先行先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
今年3月15日,紹興市環保局環境監察人員檢查發現,位于紹興袍江工業區的浙江樂祥鋁業有限公司廠區西側圍墻外有排放口,大量呈較強酸性的淡黃色廢水從河道水面下的排放口大量呈較強酸性的淡黃色廢水,進入運河(外官塘)水域。
根據調查,當事企業未按環保部門的規定對廠區西側圍墻外的冷卻水排放口進行封堵,大量廢水通過此排放口外排,已持續較長時間。
發現這一情況后,紹興市環保局對公司進行了查封,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啟動了對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紹興市環保局委托列入環境保護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以及浙江法院系統對外委托機構信息平臺的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開展損害評估。
評估機構經過基線確認、污染暴露分析、環境損害確認、因果關系判定,認為此次污染事件造成運河(外官塘)水生態環境的損害,浙江樂祥鋁業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評估意見書最終核定環境損害數額為68.8萬元。
根據評估,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浙江樂祥鋁業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水已通過運河(外管塘)的水體和水流進行了混合和稀釋,造成的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現場修復工程達到完全恢復。
根據賠償原則,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根據《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市環保局將組織開展后續的磋商及賠償協議簽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