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嫌丈夫邋遢不愿同房涉侵權 不肯同床違法嗎?
最近有個新聞在網絡上相當火:《新婚妻子不愿同房跳樓》。說的是新娘小花與丈夫小偉一見鐘情,小偉在付了8萬8的彩禮錢后,領回了嬌妻。可小偉萬萬沒想到,領取結婚證后,小花竟拒絕與他行房,甚至半夜跳窗逃跑,結果摔斷了雙腿。有人說小偉遇上了騙子,這事可能得由警察來處理了。不過,夫妻間因為行房之事而鬧別扭、甚至要離婚的,還真有。房事是一個難以啟齒的話題,困擾著一些夫妻。夫妻間有沒有性權利?婚內不同床違法嗎?是否侵犯了配偶的權利?侵犯了什么權利?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婚內妻子不肯同床,違法嗎?
小張今年38歲,是某企業高管,經濟條件非常不錯。小張找到我時,滿臉愁容,他說要離婚,對于離婚理由,他有些難以啟齒。他說妻子小李就是不愿意和他同床,這讓他很苦惱,不想離婚,卻又不得不離。他問我,這種情況如果離婚,算是妻子的過錯嗎?畢竟妻子沒有履行一個妻子的義務,侵犯了他的性權利。
先來說說這對夫妻吧。小張是企業高管,小李也不差,是個公務員,學歷也不錯,南大研究生畢業。二人于一次朋友聚會時邂逅,便立馬來電一見鐘情,相識不到半年就結婚了。
兩人的經濟條件都不錯,都有房有車,日子過得很瀟灑。小張是東北人,性格粗獷,盡管長得很帥,但有點不修邊幅,比較隨性,對其個人的儀容及衛生不甚講究。可是,妻子小李來自上海,衣著時尚考究,素有潔癖。
婚后不久,小李就開始無法忍受邋遢的小張,認為丈夫不講衛生,可小張神經大條,不僅改不掉這多年的壞習慣,打心眼里也不想改。為此,二人從爭吵到冷戰,小李一氣之下,便借口工作忙、經常加班云云,常常住在單位宿舍,不愿意回家和小張同床。
因為生活習俗的差異導致生活中的別扭,女方就不愿意上床。這時間一長,小張便心生疑竇,愈發不安起來,甚至懷疑妻子有了外遇。為此,小張多方打聽,發現也不是這么回事。萬般無奈之下,小張向我咨詢、求助。
妻子討要“性權利”獲賠2萬
夫妻間到底有沒有性權利?其實,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早有判例。早在2007年,一對無性夫妻打贏了云南首例“性權利”官司,妻子獲賠2萬。
這本是一對幸福的小夫妻,丈夫名叫孔成才,是個小包工頭。2006年2月,孔成才完成自己的工程后,又幫別人施工,結果在上電桿作業時,因未將安全帶系于電桿上,從電桿上摔下,導致孔成才雙下肢癱瘓,喪失了性生活功能。孔成才向打工單位索賠時,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單位侵犯了她的“性權利”為由,索賠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7年,楚雄州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于妻子基于“性權利”受侵害而提出的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根據孔成才的傷殘等級以及其喪失性生活能力,致妻子遭受損害的實際,綜合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
通過這起案件可以說明,夫妻間是有“性權利”的。婚姻關系中,夫妻性生活對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意義重大,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性權利是公民人身權的組成部分,也是婚姻關系的本質要求,夫妻間的性生活既是彼此間互相享有的權利,又是互相負有的義務。
婚內不同床涉配偶權侵權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在“性權利”規定上還處于“空白”狀態,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依據民法原則及相關法理,給予遭受間接侵害的受害人以司法保護案例屢見不鮮,在我們南京,也有類似判例。
2001年4月,市民徐先生因車禍導致性功能障礙,其妻訴至法院,以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嚴重傷害,今后將陷入漫長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為由,索要精神賠償。雨花臺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一個方面,因為車禍使王女士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據此,判決肇事方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其實,小張、小李夫妻的矛盾,涉及配偶權侵權的問題。配偶權侵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及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配偶權)的規定,實施了危害配偶給予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利益,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財產和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
妻子小李實質上是不履行同居義務,這一方面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屬性,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了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的性利益,同時,也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生育權。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沒有性愛的愛情,是空中樓閣,是不現實的。
侵害配偶權的責任,主要適用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比如:侵害配偶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造成精神性人格權損害的,應當賠償精神性損害賠償金。
如果妻子小李侵害配偶權情節惡劣、造成夫妻感情嚴重破裂的,受害人小張可以以此理由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