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種收費、定價依據,當地交管部門負責人表示,2005年,在安康市政府主導下,市財政局和交警支隊開了一個會,形成的會議紀要中制定了這樣一個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最終會納入市財政局。湯先生認為,一份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收費依據,更何況制定吉祥號牌的各級收費也并未公示,下一步他將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行政復議。
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鄧建軍認為,交警支隊和財政局兩部門僅憑一個政府會議紀要就給靚號車牌明碼標價,并無法律依據,行政收費標準必須有物價部門的審核,而物價部門也無法給靚號定價。鄧建軍說,“最公正的做法是公開拍賣靚號,這樣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也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還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車主可以對無法律效率的靚號收費的合理性進行行政復議甚至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