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員啟:生不生二孩?法律保障女性的最終決定權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行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結束。自從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全面推行后,小家庭在生育決策上有了更多的主動權。但在現實中,不少夫婦卻在究竟生不生孩子、何時生孩子、生幾個孩子的問題上發生分歧,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產生矛盾,該如何處理呢?法律又是怎樣保護婦女權益的呢?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即是關于公民生育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第1項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就是說,生育子女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生育權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不能強求。當夫妻雙方在生育與否問題上各執已見、一方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對方“生育”時,法院只宜調解,調解不成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夫妻在生育意愿和權利上大多都能協商一致,因此,實際上雙方的生育權是基本平等的,法律只是在男女一方質疑對方侵權的情況下才介入其家庭領域。當然,在雙方存有分歧的情況下,生育權無論賦予男方還是女方都既有利又有弊,因此,權衡利弊將生育的最終決定權賦予女方是科學合理的。客觀上,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愿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侵犯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不僅剝奪了女方“不生育的自由”,而且如果丈夫拘禁妻子不讓她去墮胎或者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則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構成家暴,應予嚴懲。
換個角度講,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漫長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比丈夫更多的義務,而且在懷孕、生育和哺乳過程中獨自承擔著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于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在法律高度保護婦女權益的同時,夫妻雙方也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并達成一致。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觀念的變化以及社會對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寬容,女性尤其是知識女性自愿不育者有增多的趨勢,男性自愿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雙方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并達成一致,以避免婚后的所謂“生育權”糾紛。
此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婦女因生育帶來的健康隱患也必須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據測算,符合全面兩孩政策條件的婦女約60%在35歲以上。政策實施后,高齡孕產婦會明顯增加,發生孕產期合并癥、并發癥的風險增大。為此,一要增加婦幼保健服務能力供給,加強技術人員的培訓;二要做好分級診療,引導群眾合理選擇助產服務機構;三要加強咨詢指導,增強孕產婦自我保健能力;四要完善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轉診、會診網絡和機制,確保急救通道暢通。總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母嬰保健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遠。
(張員啟,知名學者,青年哲學專家,長期從事哲學、政治經濟學、法學、社會醫學研究,是最早提出商品房限購政策和建言出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分割條款的專家學者。曾任河南科技報社文獻部主任,《河南發展論壇》、《新河南》大型叢書主編,現任北京循正醫學研究院執行院長、院務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