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在事情曝光40天后,湖南省公安廳組織由廳紀委、法制總隊、刑偵總隊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顧文涉嫌非法拘禁和猥褻女性一案進行調查。2015年11月16日,顧文涉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法庭上,岳陽樓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文身為人民警察采取強制性手段,對其前女友非法拘禁近6小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在此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和侮辱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指出,顧文與趙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趙某因故提出分手后,顧文不同意仍繼續糾纏,并多次恣意將其車輛損毀。顧文行為的非法性和強制性,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作為一名警察,其行為不僅給趙某帶來傷害,還“嚴重玷污了公安機關形象,損害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由于受顧文的威嚇,趙某精神上產生了恐懼,以致“不敢跑、不能跑、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