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廳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人介紹,水電站放水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正常的生產發電放水,一種是汛期泄洪。目前國家對水電站泄洪及放水發電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并未明確水電站在發電放水的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安全范圍的設定、引發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放水要不要警示一般都是企業自己進行規定。
水利部門宣布的主汛期很長,一般從6月初到8月底,這期間都有可能放水泄洪,要做到一放水就發布警示很難。只有大型水電站,如五強溪水電站等大規模的放水才會發出警示,而且警示主要是針對下游的生產部門如船只等的安全生產,不可能考慮到下游人群在河道里游玩所存在的安全隱患。這名負責人認為,水電站正常生產發電放水與下游溺死者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更多的應是下游群眾自己提高安全意識。至于利用水庫放水漂流,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歸他們管,也沒人到他們那里審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