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規定,在刑法第284條后增加一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