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有償家教為何屢禁不止 相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門診問題:怎樣解決有償家教問題?
門診專家:北京中關村學院副教授 李紅
北京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春乃
專家觀點:
◇有償家教的背后有四個利益相關者,學生為了上名牌學校、家長為了孩子成材成功、學校為了升學率和知名度、教師為了正常薪水之外的額外收入——這四個利益相關者的直接目標促使了有償家教的“蓬勃”發展
◇有償家教是教育資源和教育需求之間矛盾演化的結果,是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并存、角力的產物,光靠純粹的法律法規禁止是不行的
◇只有職業教育也具有優秀的教育資源、具有就業競爭力,才能做到教育分流,才能消解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的矛盾,實現家教市場健康、理性發展
溫女士的兒子讀初二,語文成績不太好,今年暑假在語文老師家里補習了一個多月,交了2000元。開學后,看到兒子的進步,溫女士很滿意,于是在“十一”期間又交錢請老師給孩子補課。記者提及中學老師從事有償家教屬于違法行為時,溫女士不解:這種方式很好啊,對老師學生都有益,為什么要禁止呢?
中小學教師有償家教違反了哪些國家問題?很多教師和家長知道有償家教違法,為何明知故犯?白紙黑字的規定為什么成了一紙空文?怎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中關村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李紅和北京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春乃。
有償家教緣何產生
有償家教為什么屢禁不止?這要從有償家教產生的原因分析。李紅介紹,1999年我國開始提倡素質教育,大力倡導“因材施教”,主張全面發展學生的“德智體美勞”,不再“分數至上”,以期扭轉當時應試教育大行其道的風氣。不可否認,素質教育的初衷是“人盡其才”,政府大力提倡素質教育的目的也在于教育分流,并非所有人都要去讀大學。“行行出狀元”,通過對學生素質的培養、對學生能動性的挖掘,使其成為可造之材。然而十幾年過去了,素質教育并沒有取代應試教育成為主流,反而形成了素質教育、應試教育并存、角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學校要響應上級“減負”“提高學生素質”的號召,減少學生的課業壓力、減少補課時間。另一方面,學生實實在在面臨著升學壓力,學校為了升學率、家長為了孩子的“錦繡前程”,不得不另辟蹊徑,有償家教市場應運而生。
李紅說,在有償家教的背后,有四個利益相關者,學生為了上名牌學校、家長為了孩子成材成功、學校為了升學率和知名度、教師為了額外收入——這四個利益相關者的直接目標使有償家教“蓬勃”發展。
那么,有償家教是否像溫女士說的那樣,老師和學生是雙贏呢?對此,李紅認為,這種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了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外,對學生及其家長是有害的。因為在職教師利用職務之便本末倒置,“課上不講課下講、校內不講校外講”,分散了教學精力、降低了教學質量,也加重了學生課業負擔、家長的經濟負擔。“其實,關于有償家教的信訪和投訴頻見報端,有償補課問題日益突出。”李紅說。
有償家教違反哪些規定
李紅表示,為了遏制有償家教風氣的蔓延,2008年,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各教育部門,“自覺抵制有償家教”。2014年,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中小學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屬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對此,鄭春乃補充說,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專門發布《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列舉了有償家教的形式并明令禁止,即“六條禁令”: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而各地也紛紛出臺意見、措施整治有償家教。鄭春乃告訴記者,很多地方性法規對有償家教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據統計,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布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義務教育條例或實施義務教育法的辦法中,已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性法規中對禁止有償補課作了規定。例如《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等均明文禁止有償家教。
那么,對于違反禁止有償家教規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置?
鄭春乃介紹,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等法律規定,學校屬于公益事業單位,教師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此,中小學教師應當遵守國務院制定的《事業單位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處分。而《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也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相關規定為何成為一紙空文
相關規定不可謂不嚴密,行政主管部門也三令五申,但是白紙黑字的規定為何沒有得到貫徹實施,卻成為一紙空文?
鄭春乃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關于有償家教管理規范的法律位階比較低。從現有規范來看,直接、明確禁止有償家教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國家尚未通過立法活動來統一進行規范,導致各地對禁止有償家教的規定理解存在偏差,管理制度標準不一、更缺乏統一管理、規范的尺度。
二是執法不嚴。各地對這類行為的治理基本上都是有關部門一下發要求,立刻抓一兩個典型,“雷聲大、雨點小”,最后不了了之。長此以往,形成了教育領域乃至社會的頑疾。
三是處罰方式及力度欠缺。對于從事有償家教的處罰措施,有關規定僅限于警告、記過等行政管理措施,而缺乏對被迫參加有償家教的學生或家長的退款、賠償等民事責任規定。
四是監督機制不完善。對有償家教的監督單靠教育主管部門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充分發揮學校、學生、家長、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方能真正有效地對有償家教進行監督。
李紅則表示,懲處有償家教會不了了之,是教育資源和教育需求之間矛盾演化的結果,是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并存、角力的產物,光靠純粹的法律法規禁止是不行的。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法律禁止有償家教行為,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成本增大了,勢必會將這一部分增大的教育成本轉移到學生家長頭上,進而加重家長負擔;有償家教的價格貴了,成為一種稀缺的教育資源,但學生應試的壓力使得對這一資源的需求不減反增,學生家長競相追逐和攀比,因為有利可圖,更多的教師開始從事有償家教,導致有償家教市場出現新一輪的繁榮。
怎樣解決有償家教問題
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李紅認為,首先,切實推進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作為公立學校的中小學校義務教育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推進公共資源的均衡分配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要推進地方教育均衡,縮小學校之間的辦學差異。具體方法主要有兩個:一是師資力量的校際分配要均衡、公平。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考核、調配、平衡教師資源,普遍建立公立學校領導及教師交流、交換機制。同時,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縮小直至消除校際、區域和城鄉差距,解決地域較偏學校教師的切身利益問題。二是學校硬件建設水平要均衡。要將學校硬件建設重心向非“重點”學校傾斜,切實加大對該類學校的建設資金投入。
其次,大力改革學生考試評價機制。在升學錄取和評先評優中不僅關注學生的考試成績,更要發現和發展學生綜合素質。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完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給學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動時間,減少課外補課的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再次,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改變我國教育系統自身發展的嚴重失衡。李紅說,這方面,政府責無旁貸,因為其主導著學校、學生、家長、教師等利益相關者的價值取向和現實選擇。有償家教的出現,是當下兩種教育觀念博弈的產物,究其根本原因,還是我國教育系統自身發展存在嚴重失衡:作為正式學校教育補給的職業教育發展不如人意。政府對職業教育扶持力度、重視力度不夠,優秀的教育資源聚集在正規的學校教育,職業教育無法像學校教育那樣蓬勃發展,人們對職業教育存在普遍偏見;就業市場更偏重文憑而不是技能——這使得家長認為,孩子只有正規的學校教育這一條出路。李紅說,如果我們的職業教育能像德國、芬蘭看齊,正規學校教育具有的優秀教育資源,職業教育也有;正規學校教育具有的就業競爭力,職業教育也有——真正做到教育不分貴賤、教育公平、教育機會均等,就能從根本上做到教育分流,做到人盡其才,真正實現素質教育,從而消解應試教育,進而消解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的矛盾,實現家教市場健康、理性發展。
鄭春乃認為,要通過立法來解決有償家教屢禁不止的問題。及時啟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修改程序,明確禁止公立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家教,通過立法促進和保障公立中小學教育資源均衡分配,全面推進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