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社會治安受黃牌警告“一把手”不得晉升
《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已逾24年,廣州的社會治安形勢已發生巨大變化。即日開始,其修訂版《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對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部門和屬地責任,強調“一票否決”,凡是受到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地區和單位,在解除、撤銷之前取消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受獎勵資格,其責任人不得晉級晉升,不得異地、易崗擔任同級領導職務,不得評先、評優。
“一把手”是
社會治安第一責任人
1991年8月15日,《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開始頒布實施,迄今已逾24年。
廣州市法制辦在立法解釋中稱,實踐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由內到外推動的,缺乏立法支持;《條例》之前所援引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早已失效、修訂變更;各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職責界定不明,部門之間缺乏協作,導致綜治工作缺少整合聯動效應,綜治效果大打折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草案征求意見稿》從工作任務、社會責任、考核、獎懲和保障方面予以規定。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的原則。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首要領導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工作的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負具體領導責任。
綜治效果作為地區
重要考核依據
根據《草案征求意見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各地區、各部門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作為考核該地區、該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考核、監督和檢查。
對于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的,以及存在社會治安重大隱患的地區、單位,由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地區、單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由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
增加對吸毒人員、
精神病人管理與救治規定
24年間,廣州地區治安形勢變化較大,城市規模擴大、城鎮化進程加快、外來人口大量涌入、出租屋急劇增加。
《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新增若干新條款,比如針對吸毒人員、精神病人、來穗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等的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安、衛生計生、民政等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吸毒人員、精神病人的管理服務與救助救治工作,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同時規定,加強對來穗人員、出租房屋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維護來穗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房屋出租管理秩序。
社區矯正方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負責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原《條例》只是規定,在適當地點設立報警崗亭,方便公民保安或扭送現行違法犯罪人員。《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轄區內的重點地區、要害部位設立治安崗亭、流動報警崗亭;同時加強社區警務建設,以社區警務室為依托,發揮社區民警在居(村)委社區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千人以上大型活動
要申請安全許可
《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切實做好對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旅游景點、標志性建筑物、廣場、集市、商場、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檢查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和經營者落實各項治安措施,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在公共場所舉辦臨時性的大型展銷、展覽或文化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督促主辦單位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保安力量;對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
聚焦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票否決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制。一票否決制由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制定的一票否決制實施辦法實行,街(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一票否決的建議權。
凡是受到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地區和單位,在解除、撤銷之前取消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受獎勵資格,其責任人不得晉級晉升,不得異地、易崗擔任同級領導職務,不得評先、評優。
本版采寫:南都記者 裘萍 南都漫畫:張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