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致6死燃爆事故續:涉事企業5名負責人獲刑
近日,經湖南省新晃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新晃縣魯湘鋇業有限公司“9·23”燃爆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甲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乙、張某乙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i8.chinanews.com/gg/yichuanmei/k.js"></script> |
2014年9月23日5時許,新晃縣魯湘鋇業有限公司第三車間(硝酸鋇包裝車間)的雷蒙機發生了故障,在檢修人員檢修過程中,雷蒙機發生爆燃,造成在場的6名檢修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500余萬元。
經事故調查小組調查,本次燃爆事故性質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檢修人員違規作業,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新晃魯湘鋇業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不足;專兼職安全員虛設;教育培訓不到位;未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現場管理混亂,違規動火作業,未執行公司領導帶班生產制度。
事故發生時,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乙、張某乙分別擔任新晃魯湘鋇業公司的總經理、第三車間主任、綜合部經理、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5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疏于管理監督,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考慮到5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決。(通訊員 朱姝 廖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