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豐縣法院執行局涉嫌違法辦案遭實名舉報
近日,本部接到江蘇省徐州市豐縣包學成、辛樹建、趙立柱、魏明科四人的來信,反映豐縣法院執行局違規辦理人情案,拒不執行被告財產,導致其1400余萬元的欠款至今未能執行到位的情況。接到來信后,本部遂派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通過了解,記者得知:2012年9月份始,包學成賒購價值290萬元肉鴨銷售給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苑洪偉),當時苑洪偉答應付款期為5天,然到期后,苑洪偉一直拒不付款; 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院苑洪偉拖欠趙立柱、辛樹建、魏明科等人貨款及民間借款合計一千多萬元,苑洪偉拒不還款。
但原告包學成等人的債權人卻不愿無期限的等下去,看不到任何還款希望的他們采取了堵門、堵截等最無奈的方式,原告包學成等人只好四處躲債。
面對如此之巨的欠款,原告四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盡快還款。但多次催要均無果而終,甚至包學成等還遭到人身威脅。走投無路的包學成只好在2012年底將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告到了徐州豐縣人民法院,并申請法院查封被告土地廠房。一段時間后,趙立柱、辛樹建、魏明科也將被告訴至該院,并申請續封被告土地廠房。
據了解,原告包學成所要求的查封系首個查封,并且當時被告廠房土地也無抵押記錄。2013年2月20日,豐縣法院作出調解:被告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應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分別付清原告欠款及貨款。然而,到期后被告卻拒不支付分文。2013年3月,原告包學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調查,為了配合法院辦理此案,盡快拿到應得欠款,包學成申請執行后還向法院執行局提供如下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冷庫內價值近百萬元肉鴨產品,法院執行局以冷庫產品不好保管為由不采取查封措施;經包學成他們多次催促后,法院執行局才極不情愿的前去查封。在被執行人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出賣查封產品時,原告又及時將情況告知法院,但法院卻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更令人不解的是當時豐縣法院執行局領導就在現場卻對此置若罔聞、不予理睬,從而致使查封產品被售賣一空。原告四人要求該院依法處理被執行人法人和直接責任人,但法院卻一直沒有絲毫作為;被執行人法人存款幾十萬元(被執行人系該法人獨資),法院又以無先例為由不予執行。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告告知法院被執行人法人有存款后不久,被執行人法人存款就被迅速全部轉走。
2013年7月,豐縣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的土地廠房,同時讓原告包學成繳納評估拍賣費用,被執行人土地廠房評估價格約為890萬。2013年10月,第一此拍賣流拍。依照民訴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院應繼續啟動第二次、第三次拍賣,三拍流拍的應當啟動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原告的程序。然而,該院在一拍流拍后違法擅自決定停止拍賣,并不告訴包學成任何理由。而此時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包學成債權。包學成多次向該院提出異議,但都無果,被拖延至今已有兩年多。
2014年5月,豐縣法院搞出所謂的網上聯合第一次拍賣,此時被執行人土地、廠房、設備等評估價格為1400多萬。2014年6月5日,第一次拍賣流拍。維權無路的情況下,包學成只能聯合辛樹建、趙立柱、魏明科遂向該院依法申請抵債。此時,所有申請執行的債權總額本金約為1300多萬。按照最高院關于拍賣、變賣財產規定第19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或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但豐縣法院卻對此視而不見,不予辦理,也不依法進行第二次拍賣。不久,該院執行局竟通知被告說,此案停止執行。后經包學成等原告了解,停止執行的原因是因為被執行人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還欠當地政府和銀行等其他債務。但據調查此時其他債權人卻尚未起訴。被告遂向法院多次申訴,并向上級部門反映,但均以無果而終。當原告多次追問停止執行原因,法院的回答是“政府干預不讓辦理,沒有原因”。
2014年底,豐縣法院告知包學成等申請人:上級法院提出讓所有債權人參與分配或破產程序。但據原告律師介紹,如此讓所有債權人參與分配方案或破產程序是不合理的,因為申請人申請執行時間為2013年3月等,而豐縣法院是在2013年7月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土地廠房的,隨后原告如數繳納了評估拍賣費用。當時土地廠房評估價為890多萬,而第一次拍賣流拍時間為2013年10月,此時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總額(包括包學成)不超過400萬,豐縣法院卻無故停止拍賣至今。2014年6月,在所謂的網上聯合拍賣第一次流拍時,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總計1300多萬,而被執行人聯合評估財產1400多萬,此時也足夠清償全體申請人的債權。但豐縣法院又再次停止拍賣,并拒絕申請人要求聯合抵債的要求,繼續等待未訴的訴后進入執行程序或已訴未進入執行的進入執行程序,然后等出現資不抵債情形時啟動破產程序,根本無視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豐縣法院如此做法顯然違法違規。
2015年4月,豐縣法院執行局陳局長要求包學成調解,調解方案根本無任何可行性,被包學成拒絕。不久,在包學成未收到任何調解款項的情況下,豐縣法院擅自讓被執行人恢復生產。2015年10月初,豐縣法院高院長等人又找到包學成、辛樹建等調解,說如果不同意調解的話,按照徐州市中院指示啟動破產程序處理(即按被執行人所有負債比例分配),屆時只能清償他們一部分,不可能全部償清,并說即使原告上訪也沒用。
包學成、辛樹建、趙立柱、魏明科如是告訴記者,如此簡單的案子之所以執行起來卻困難重重,是因為被執行人從來不想主動還債,反而是一直找人打招呼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要求法院不予執行,后來找到到一自稱徐州市人大代表的張姓商人給徐州市中院和豐縣法院領導打了招呼,被執行人自己還聲稱曾通過徐州市、區政府及人大領導給時任豐縣政府及法院的領導打過招呼,這個案子才被擱淺不辦。
針對原告以上說法,記者多次致電豐縣法院執行局進行核實求證,電話均無人接聽,后來干脆就打不通。
本部法律顧問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若事實如原告所述,被執行人徐州鑫宏偉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出賣豐縣法院查封的冷凍產品,則已經構成本罪。豐縣法院應當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而本案中豐縣法院領導在現場卻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甚至最后又默許被執行人恢復生產,不排除有辦“人情案”的可能。
據了解,由于長期拿不到執行款,無法清償他人債務,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包某等人的生活變得居無定所,惶恐不安。其中,包某的孩子因為人身安全多次受到威脅,至今不能正常返校上課。更讓原告四人無法接受的是,在求告無門,絕望無助的兩年時間里,當地法院等部門還多次打來了“不要瞎鬧”的警告電話。其實原告的要求很簡單:討回屬于他們的合法債權(本金、違約金、起訴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遲延履行債務的雙倍利息等).這對于法院執行局來說并不難。
如此執法,如此用法,豐縣法院的底氣在哪里?所謂的“政府干預不讓辦理”是否屬實?背后是否有賄賂等事情?事態發展,記者將對此事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