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變兩案,重罪變輕罪
——對山西臨汾查處八合公司集資詐騙案的質疑
集資詐騙了數百人過億資金的衛亞昆,利用這些錢承攬高鐵工程、經營自己的實業,積累了龐大財富。然而,他卻不想把非法得來的錢還給出借人。于是,利用一個釣魚工程,通過與專業人士合謀,進行著規避法律的騰挪,把騙來的資金據為己有。
辦案人員在偵辦中將本是一體的案件予以切割。查一半而漏一半,查一伙而漏一伙。法律被曲解,犯罪性質被改變,犯罪金額被縮小,犯罪分子被放縱,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后果。
12月21、23,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策層兩次提到“非法集資”整治工作,要求“堅決遏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臨汾“八合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急切地呼喚著公平正義和法律的尊嚴,為他們討得一個公道!
2010年初,山西臨汾市“八合投資咨詢公司”以開發浮山“豐茂公寓”房地產項目為由,在臨汾市開始向不特定人群高息募集資金。其向社會承諾的年息高達20%以上。當時的八合公司法人代表衛亞昆,董事長李金榮,業務經理楊棟、韓卓成等人還聘請了法律顧問向出借人從法律的層面給予答疑解惑和操持簽訂、修改合同等事宜。在其后的時間內,數百名群眾的上億元資金包括58名報案人的2250萬元流進了八合公司。
然而,他們不知道自己陷入了——
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
2012年5月,八合公司突然通知所有出借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此時,出借人才發現不知何時,向他們集資時出示的在衛亞昆名下的“豐茂公寓”項目法人和土地產權證變成了浮山人郭剛,而八合公司法人代表也莫名其妙地變成了浮山人陳甲勇。也就是說:拿了出借人錢的衛亞昆、李金榮、韓卓成等人與八合公司從法律名義上講已完全沒有關系了。楊棟等人及其法律顧問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給出借人分析了利弊關系:與其死守衛亞昆等人等著破產,不如轉到有項目工程的“豐茂公寓”名下,起碼將來還有機會獲得房產。而且郭剛和陳甲勇是浮山有名的“大老板“、“煤老板”,不愁還不了這點錢。出借人聽從了這些專業人士給與的法律建議,與八合公司新的法人代表陳甲勇變更、重簽了借款合同。陳甲勇為了讓出借人安心,還將豐茂公寓的商鋪、住宅抵押給了出借人。
此后,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八合公司的資金鏈便徹底斷裂,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再也難以給付。于是,有58名出借人因無法收回借款將八合公司告到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新的法人代表的陳甲勇很痛快的答應了出借人的訴求,將抵押的房產轉給出借人。然而,法院在執行時卻發現“豐茂公寓”大有蹊蹺,貓膩深藏其中。公寓評估值不足3000萬,而衛亞昆、郭剛等借此項目在浮山已非法集資6000余萬元,同時該項目是由施工方墊資承建,尚未支付的工程和材料款也高達數千萬元。該項工程實屬釣魚詐騙工程,集資詐騙案值過億,浮山縣公安局已對郭剛立案調查。在此情況下,法院向臨汾市公安局發出了刑事犯罪立案司法建議書。
被騙的出借人紛紛對該項目和八合公司的行為進行調查。經過努力,他們了解到一些基本事實:郭剛是浮山縣一個不名一文的農民,為了空手套白狼,實現一夜暴富的美夢,他幾經倒騰,以月息一角的高息從臨汾王某某手借款200萬元,把豐茂公寓的地盤搞到自己手中。當王某某的高利貸借款到期逼其還款時,郭剛找到了衛亞昆再次借高利貸還了王某人的高利貸欠款,作為約定條件,該項目的土地證就抵押到了衛亞昆名下,衛成為該項目的法人代表。衛亞昆、郭剛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衛亞昆在臨汾用“豐茂公寓”進行集資達億元。郭剛也利用同一項目在浮山大搞非法集資騙錢。郭剛在浮山詐騙額達6000余萬元,工程由工程隊全部墊資。這個所謂的“豐茂公寓”項目,實質上是這一伙人多點開花的“釣魚工程”。集資來的錢,除了為了維持騙局支付了一些利息,全部被他們據為己有。對工程的投入根本就是謊言。
臨汾八合公司的資金鏈無法繼續維持時,衛亞昆與其法律顧問密謀協商,果斷“金蟬脫殼”,與郭剛達成協議,把八合公司及數千萬債務,全部轉給郭剛。郭剛把自己早年過繼給他人的一個賣刀削面的弟弟陳甲勇頂在前頭作法人代表,變更了營業執照等手續。而衛亞昆、李金榮、韓卓成等人則攜2000余萬集資款輕易脫身。為了拖延時間,給郭剛300萬元現金以付利息維持經營。這就是由衛亞昆等人與專業人士合謀設計的一個驚天大騙局,他們自己從容捲款脫局,而把全體出借人推進了火坑!新的法人代表陳甲勇,實際就是衛亞昆等人找來替他們背黑鍋的“頂包”。
在明白了其中原委后,58名出資人向臨汾市公安局報案,指控衛亞昆、李金榮、韓卓成、楊棟、郭剛、陳甲勇、劉維政七人涉嫌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罪,請求公安局立案偵查。
沒想到,這是——
一次歷盡波折艱難的立案
從2012年7月以后,就有感覺不對勁的出借人向公安部門反映自己被騙的情況。作為公安機關,本來應該及時發現犯罪線索并重拳出擊,作出正確處理。但公安部門的態度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貽誤了最佳的辦案時間。
在個人向公安報案沒有結果的情況下,2014年5月,58名出借人集體以書面形式向臨汾市公安局報案。他們將希望寄托在公安局的快速辦案上,希望能早辦早結為他們追回損失。
此后,出借人在當年的8月8日再次向臨汾市公安局經偵隊報案。當月13日、14日兩次寄送報案材料和相關證據。但臨汾市公安局經偵隊先是以“中級法院司法建議不明確”的理由不予立案,。然而,法院的裁定很明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作為刑事犯罪偵辦部門的公安局自己也覺得這一理由站不住腳,隨后又以:“浮山公安局已立案”和“法院尚未移交案卷”為借口不予立案。案件就這樣被我們唯一有權偵辦此類案件的機關一再擱置。
然而,這樣的理由能成立嗎?
浮山公安局是因為浮山當地受害人報案而對郭剛立案調查,并不涉及臨汾涉嫌案犯。而臨汾是案件發生地和行為地,包括臨汾、浮山7名嫌犯全部包含在八合公司之內。作為市局,有權將此案合并。如果以浮山立案而不查辦,將會造成臨汾涉案人不被法律追究。
法院有沒有移交案卷這只是公安機關的一面說辭。難道以程序為理由就可以對明顯的犯罪不打擊、不偵辦,就可以對群眾的舉報無動于衷,不聞不問嗎?因為程序問題并不影響公安對此案的獨立判斷,認真負責的先行介入,不失時機地取得證據是職責所在。推諉查辦可能的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犯罪。
58名出資人在公安遲遲不立案的情況下,無奈的選擇了上訪。臨汾市人大和政法委等多部門都做出了批示。《山西日報》等多家主要媒體也對此案進行了關注。直到2014年國慶前,在臨汾市政法委協調下,臨汾市公安局不得已才指派直屬分局經偵隊立案查辦。
不管多么艱難,總算進入了偵辦,讓大家看到了希望。但一年后,他們卻得到了——
一個令人失望的結果
對于浮山公安局正在偵辦的郭剛詐騙案,臨汾市公安局本應并案偵辦。但在立案之初,一個完整的案件便被割裂開來,使其成為一個斷尾巴蜻蜓。浮山詐騙部分被砍掉,僅留臨汾部分,將衛亞昆等虛構郭剛、陳甲勇身份轉讓公司、變更法人代表,變更合同,以便金蟬脫殼,具有明顯詐騙故意的部分砍掉,僅留具有非吸故意的部分。看守所在押的三人,衛亞昆、韓卓成二人被取保,放虎歸山,僅留下一個李金榮應付門面,以安慰那些被騙的報案人。
在舉報的七人中,從開始到結束一直參與集資詐騙全程的業務主管楊棟僅被傳喚做過筆錄,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郭剛被浮山公安局另案處理,新的八合公司法人代表,參與設置詐騙圈套和后期詐騙的陳甲勇,一直在臨汾干他的面攤,好像沒事人似的逍遙自在。其他八合公司的骨干人員和案件的知情人都沒有被傳喚或采取措施。
浮山“豐茂公寓”項目的法人代表原本就是衛亞昆,與臨汾的八合公司一呼一應。但被辦案部門一刀兩斷,人為割裂開來,一案變做兩案。這樣一來,豐茂公寓項目涉及的上億元的詐騙數額就與八合公司衛亞昆等人無關了,砍得甚至連臨汾上億元的非吸數額也未涉及,而只涉及58名報案人已造成損失、難以追回的2250萬元。這樣,案件的性質被徹底地改變了,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一罪名在量刑上可以輕判到三年以下。而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最高可以判處無期。這就是罪與罰之間的區別。
這樣的偵辦案件,與其說是懲辦罪犯,倒更像是為重罪的人避重就輕,逃避法律的制裁予以開脫。這是58名報案人當初根本沒有想到的。
衛亞昆、韓卓成在被收押后,曾私下向受害人傳話希望拿出部分錢來以求諒解。但隨著這二人的取保候審以及公安機關的軟性偵辦,沒了壓力,再無人表示要尋求受害人的諒解。更有甚者,仍在押的李金榮老婆找到公安局大吵大鬧,說也送給了辦案人員數萬元禮金,其他人可取保,為什么就是自己的丈夫一人不能取保?雖然李妻所言的真實性尚待核實,但老鼠找到貓窩大鬧,犯罪分子家屬找到公安機關大鬧,這本身就能說明相當問題:刑法的震懾力何在?辦案機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嗎?
衛亞昆是這一案件的設計人,所有的涉案人都是因他而聚集,按照他的安排進行活動。涉及的資金也主要是由衛亞昆暗中挪用在其承攬的高鐵工程等項目上,獲取巨額利益。衛亞昆在醫院開個證明就取保了,韓卓成也交納保證金即可取保。李金榮同樣可以滿足這些條件,為何就不能?公平公正執法是大家的共同期待,人不平則鳴,法不公則廢。李金榮妻子大鬧辦案機關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其實就是:面對同一案件的執法嚴重不公。
從一開始立案,就有人對受害人說:詐騙構不成,最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到時也就判個緩刑。現在,辦案人員已明確告知受害人,這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衛亞昆因病取保候審卻印證了其對受害人宣稱的“最多里面休息幾天,自會有人保我出來”。嫌犯對自己人脈的自信看來確有依恃。
臨汾“八合投資咨詢公司”詐騙一案,只要認真分析,不難得出正確結論。相關知情人到案,也不難查證。令人遺憾的是,這種寬查的案件,失去了很多機會。本該早就查封的公司賬目,辦案人員遲遲不動。由于主要人員的取保,公司集資的賬目已被銷毀。這一關鍵證據的滅失,辦案人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沒有問題,為何銷毀賬目?心中有鬼,必有規避。為八合公司服務過的人員,無論是專業人士還是職能部門,得到的全部報酬,包括代理費和傭金提成在內,按照兩高一部規定,都應依法追繳。
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必須由強有力的事前監管和事后法律的嚴懲來規范。目前遍地的這類公司或多或少都在打著擦邊球謀取不當利益,甚至干脆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在騙取不義之財。這是在我國新形勢下嚴重的經濟犯罪的新動向,新形式。如果監管、打擊不力,受害的是百姓,損害的是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擾亂的是公序良俗的社會秩序。
近日,馬樂老鼠倉案經過省市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終于把被省市輕判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了公開審理并做出了罪罰相當的判決。這是一種從未有過的信號,說明國家層面對金融犯罪的高度重視,是對廣大民眾因缺少專業知識被騙的高度保護。
我們希望看到這一案件能在法律的監督下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為了正確處理非吸問題和集資詐騙問題,2014年,兩高一部接連下發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下發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不能有法不依,拋開上述法律規定,另搞一套。我們不希望看到人為的“做案”,使得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受害人雪上加霜。
對案件的進展,我們將給于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