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改變人生軌跡的案件
山西省河曲縣張栓嬋拘留收審案
1991年8月15日,山西省河曲縣鹿固鄉下榆泉村的張拴嬋雇人在西墻外修建房水道。鄰居張文業對法院調解確定的水道寬度又生異議,找來村主任張建國“見證打架”。張建國念協議時,將法院協議中“張文業負責在自己大門對正外南面修下水道中的張文業念成了張拴嬋”,隨后張文業“往水道里搬石頭”。張栓嬋要求再到法院評判。張建國對張栓嬋說:“‘齊抬’,坐禁閉我坐,犯錯誤我犯,鬧下人命我頂------”張拴嬋打了張建國兩拳。“張建國、張文業及其子張培云與張拴嬋混打在一起”。張文業之妻祁金葉、女張彩云,張拴嬋之妻范竹青都參與進來,混打中范竹青被推下南面的崖去。張拴嬋知道后“拿起鐵鍬朝張文業劈去,而被張文業手持鐵鍬的鍬把擋住逼到腿部,砍到腿上。張文業也將張拴嬋腿部劈了一鍬”。“后雙方的鐵鍬被在場人奪下”。范竹青被送到巡鎮醫院救治。
事情發生后,河曲縣公安局副局長“苗占海指派了巡鎮派出所指導員李忠海、公安干警徐根云、劉建民去調查處理此事。李忠海等人到了下榆泉村后,首先訊問了當事人張拴嬋、張文業、張建國”,對其他當事人“沒做調查,對張拴嬋之妻范竹青因已住院也未過問。查證只找了在場人張付華與妻菅彩蘭”,對在場的其他村民均未調查。“只憑直觀張文業出血,張栓嬋臉部、腿部有黑青以為張拴嬋傷輕,讓張拴嬋拿300元作張文業看病的押金。張拴嬋不同意,張拴嬋的兄弟張招嬋替其兄拿了300元,將款交給公安人員”。張拴嬋不服,有村民因而“鬧事”。李忠海讓村支書張富鵬寫聯名書。“聯名書”由教師張永華代筆,張富鵬代寫人名,共39人。事后,經檢察院調查,39名村民“無一人在事發現場”,所作證言多為“道聽途說”。
李忠海拿到“聯名書”后,以到鄉政府調解為名連夜把張拴嬋帶上車,拉到曲峪,于16日晨1時許,未辦法律手續,給張拴嬋帶上械具,送交看守所。檢察院調查報告稱:公安人員“在拘留后的三、四天頭上問了張拴嬋一次”,“拘留后之訊問無訊問筆錄”。
張拴嬋被河曲縣公安局拘留、收審33天,拒不接受縣公安局讓其認錯賠償的“調解”。時任公安局長鄔永謙出面勸說:“你也承認打人了,有問題出來也能解決。先按此協議解決,不受任何限制,有錯必究。”張栓嬋接受縣公安局“調解解決”,賠付張文業住院醫療費213.26元,張建國醫藥、誤工費152元后,被解除監禁。張栓嬋說,他拒絕走出看守所。公安局將他送到縣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外側副韌帶損傷,功能障礙,創傷性關節炎,左側第五肋骨骨折,左眼眶骨骨折,左眼外傷,屈光不正。張拴嬋住院,由縣公安局墊付住院費。張拴嬋妻范竹青診斷為:腦神經綜合癥,腦震蕩后遺癥,也轉院住進縣醫院,夫妻二人在縣醫院度過634天。張栓嬋說,住院期間,公安局前后墊付醫療費4.2萬元,本人支出醫藥費及伙食費6萬余元。
1992年10月31日,河曲縣檢察院調查結論:“張文業往張拴嬋水路中筑石頭是不妥的”,村主任張建國“為打架作證到場,導致打架”,“沒有起到村主任應起的作用”。“張拴嬋不應該首先打張建國兩拳”。張拴嬋所受之傷,已構成輕傷害。“髕骨骨折是張文業鍬劈所致”,眼眶骨折和肋骨骨折為混打所致,范竹青跌落崖下“不存在自閃的可能”。建議“根據案件管屬由有關部門受理”。
1993年3月14日,河曲縣公安局為其“拘留收審”和“調解協議”所指向的行為補做了《治安管理裁決書》和《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裁決書》。張拴嬋不服裁決,上訴忻州地區公安處要求復議。1993年5月8日,地區公安處的《復議決定書》維持河曲縣公安局“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裁決”。撤銷縣公安局補做的《治安管理裁決書》,對張栓嬋之傷不予認定,對范竹青“被人推下圪塄不予認定”。
1994年,張拴嬋與縣公安局達成因收審延誤治療等事項賠償協議,接受公安局住院醫藥費、誤工補助、陪侍費、營養補助費、后期傷殘治療費、張拴嬋上訪支出、范竹青上訪支出、損失賠償等八項49980元。張拴嬋說,扣除公安局墊付的醫療費42000元外,他本人實際領到7980元。出院結算憑證由公安局收取。1992年始,村里剝奪其口糧地8年。2009年,縣公安局以“息訴罷訪”為條件給張拴嬋“生活補償款”3.5萬元。
爭執焦點:公安機關認為:
河曲縣公安局2012年結案報告稱“對張拴嬋拘留是對的”,“對張的行政拘留轉收審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對張拴嬋過去的一切經濟補償,已十分寬容”。
檢察機關調查結論:
公安機關辦案取證“方法不夠嚴肅”、“不符合辦案原則”、“違背事實法律”,“聯名書”和張付華證言不實,對張拴嬋動用械具、實行拘留和收審是違法的。公安局在解決協議中“沒有張文業打張栓嬋”“不合情理”。公安局以拘留強迫手段逼迫張栓嬋簽署“調解協議”不合法,對“協議”進行復議沒有法律根據。公安局在解決張建國醫療費時只有一張12.3元的醫療檢查憑證,卻讓張拴嬋付出49.7元醫療費依據不立。公安局改動了治安拘留表中的日期。
張拴嬋認為:
法院認為市縣公安局所作裁決書和復議決定書沒有法律根據,違反法定程序,不認定為行政行為,因此不受理本案,給張的維權帶來了嚴重的困難。
關于賠償問題。張栓嬋認為縣公安局的選擇性賠償加起來不及其夫妻二人治療費一項10萬余元的損失。其本人只對實際解決事項部分承認息訴罷訪,但要求解決非法拘禁、妻子被傷害和剝奪宅基地、房水路遺留問題,并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合理賠償。
二十年持續上訪對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和精神傷害。
專家說法:
太原理工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碩士生導師楊建華教授認為:
公安機關限制張拴嬋人身自由33天的行為是非法拘禁
根據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警告和罰款可以當場處罰的以外,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它處罰,適用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的法定程序。
公安部1985年7月發布的《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明確規定,收容審查對象,應嚴格控制在有流竄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這個范圍之內。
綜上,無論從法律依據,還是從事實證據上看,公安機關限制張拴嬋人身自由33天的行為是非法拘禁,違法行為,應當對非法拘禁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涉嫌徇私枉法
公安機關在本案中有明顯的“違背事實法律”,偏袒一方的行為。公安民警在取證時指導一方制造證據是違反紀律、法律的行為。在檢察院對案件作出調查結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顧事實,無視法律,補做裁決書,對既成事實追加法律文書,與法無據。對照法律,相關人員已涉嫌徇私枉法。
公安機關對張拴嬋的協議補償不是對違法行為糾正
公安機關雖然以延誤治療和生活補助的方式給予張拴嬋一定的經濟補助,但公安機關違法而實質生效的《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裁決書》未做撤銷,非法拘禁的問題未從法律角度予以糾正,故公安機關對張拴嬋的協議補償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
對當事人的人生悲劇承擔責任
本案因鄰里瑣事而起,事情并不復雜,矛盾并非無法調和。但公安民警動用國家機器,偏袒一方,拒不糾正錯誤的辦案方式激化了矛盾。導致張拴嬋24年未見終期的上訪申訴,改變了其命運,造成了人生悲劇。一個很小的事件,引發了二十多年的上訪,既是對當事人的利益損害,也影響到行政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更破壞了政府的形象。值得人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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