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中學貪腐窩案12人領刑 涉貪腐總額485萬元
從出納到總務處正副主任再到正副校長全是“蛀蟲”
廣州市增城區一所中學爆發腐敗窩案,包括該校原正副校長、總務處原正副主任、原出納等在內的12人相繼被抓獲,涉案總金額達人民幣485萬元。他們私設“小金庫”貪污截流、在學校工程建設和資產承包經營中為行賄人大開方便之門。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增城區法院審理該系列案后,12名被告人均獲有罪判決。
12人涉貪腐總額485萬
據介紹,經檢方偵查查明,以校長馮某芳為首的該中學學校有關管理人員,包括該中學原副校長馮某山、總務處原主任朱某生、總務處原副主任陳某忠、原出納黃某豪等人,利用各自工作的職務之便,或是在該中學有關工程項目建設和學校資產承包經營中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或是私設“小金庫”貪污截流,涉案總金額達人民幣485萬元。
檢方公布的“啟示錄”稱,校長馮某芳等涉案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在學校工程招投標等領域大肆“放水”,讓內定人員中標,再按約定比例收取回扣。例如工程承包人楊某平事前答應給馮某芳承包學校食堂費用的4%做好處費,扣除馮在外消費結賬的費用后還剩下40.5萬元,馮再通過買車、買房的名義收了回來。
除收受食堂承包商賄款外,馮某芳還在學校多個工程招投標項目中拿回扣,收受多人賄送的現金共計169.3萬元。
私設“小金庫”貪污截流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案學校擔任出納一職的黃某豪貪腐金額也高達上百萬元。檢方“啟示錄”指出,黃某豪掌握涉案學校“小金庫”多年,該“小金庫”主要存放學校捐資助學費、擇校費、補課費、重讀費、學雜費、代收教師住戶水電費、學校代辦掛靠學籍費用、中途轉學費及學校收取的飯堂、小賣部、出租廠房的租金等。
從2006年起,黃某豪挪用“小金庫”里面的公款用于購買基金、房產、償還房貸、個人理財等。據黃某豪供述,他從“小金庫”里拿出118萬元私用,沒有任何人知道,沒有任何人監管,“因為沒人監管,又不用做賬顯示,因此不用跟領導匯報和對數,實際上有多少錢也沒人知道,我想這些錢不用白不用,于是拿了來,自己用之后也沒想過要歸還。”
檢方建議:學校工程招投標邀多人監督
學校的運作最重要的是后勤管理工作,各種物資采購、各種場所的承包經營等事務都是后勤管理工作的重點,建議學校盡快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主管后勤工作的領導干部日常管理和廉潔教育,防止公權私用、以權謀私。
此外,學校對外承包經營權應采用公開招投標方法,對于引入的承包經營者應該以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和民主的方式,可以邀請多人參與招標監督,杜絕人為操作空間。 文/廣州日報記者章程
主要涉案人員判刑情況
2015年,該系列案經增城區法院審理, 12名被告人均獲有罪判決。其中主要涉案人員罪名及刑罰情況如下:
1. 原校長馮某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2. 原副校長馮某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3. 總務處原正主任朱某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4. 總務處原副主任陳某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5. 原出納黃某豪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