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人墊款不必糾結 法官:留存醫療收據
交通事故傷人 墊款不必糾結
法官:留存相關醫療收據便于日后理賠
交通事故一般多發生在素不相識的人之間,事發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而作為機動車一方,最糾結的就是要不要給傷者墊付費用。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幫助當事人索回了墊付錢款。法官提示,法律層面不僅鼓勵當事人墊付費用,且此行為有助于雙方化解矛盾。
案情:當事人墊款獲法院支持
2013年6月18日,海淀區閔莊路閔莊南路北口,李先生駕駛大貨車與徐先生駕駛的三輪車相撞,造成徐先生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李先生負全部責任。事發后李先生為徐先生墊付了20余萬元醫療費及6000元護理費。由于李先生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徐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保險公司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李先生辯稱對徐先生造成的合理損失沒有異議,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但他為徐先生墊付的費用,也應該有個說法?!叭f一對方以后不配合理賠,這些錢總不能讓我個人承擔吧。”李先生認為,他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也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保險公司對此卻不認同,指出應該由李先生另行到保險公司理賠。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發生事故后,機動車一方負有搶救傷者的義務,而且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可以一并審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關系,為各方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次性糾紛解決方案。本案中,李先生履行了搶救傷者的義務,并為傷者墊付救治費,為鼓勵機動車一方在事發后積極墊付費用救治傷者的行為,法院將李先生墊付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最后,法院不但判決保險公司向傷者支付賠償金27萬余元,同時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向李先生支付墊付款20余萬元。
法官提示:法律保護墊付行為
法官表示,積極為傷者墊付費用不但是事故責任方的道德義務,也有利于平息傷者被撞傷之后產生的怨氣怒氣,有助于雙方之間達成和解,而且在法律層面,對此行為法院也一直持鼓勵支持態度。法官提示,大家不必為墊錢一事糾結,但有些事項需注意。首先,墊付費用無論金額大小都應當保存好支付憑證,比如要求傷者一方出具收條或留存銀行轉賬憑證,留存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票據或押金收據等,便于以后準確核算各方支出的金額。其次,如果雙方未取得足夠互信,可以直接將費用支付給傷者就診的正規醫院,從而避免大額現金的交接。最后,雙方可以相互配合共同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無須進入訴訟程序,如果確有必要通過訴訟解決,墊付費用一方可要求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對墊付的費用進行一并處理。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