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起訴政府討債23年未立案 最后被判“超過時效”
第三只眼
陳伯宇向當地政府討工程款28年,卻被判超過訴訟時效敗訴,事實上,不是他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他早在1992年就多次起訴,當時的法院沒有立案,這樣,訴訟時效應該重新計算。
1988年,湖南資興市農民陳伯宇,承包了原坪石鄉稅的一個電站的建設工程。之后,陳伯宇被當地政府拖欠了12萬余元的工程款。在接下來的28年時間里,陳伯宇一直在追討這筆錢。其間,陳伯宇也向法院起訴過鄉政府,但一直沒有立案。直到2015年2月,此案終于在資興市人民法院立案了。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均以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陳敗訴。
討債28年,又回到原點。而且這一次,不是鄉政府賴賬,而是法院以法律的名義拒絕陳伯宇的請求——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這是對法治的雙重傷害。首先,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什么?法諺有云:“權利在呼喚他的主人”,為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避免因為時間太久,造成訴訟困難,所以,法律設定“訴訟時效”,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之日算起;同時,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那么,陳伯宇被鄉政府欠款28年,超過訴訟時效了嗎?訴訟時效還有中斷、重新計算的規定。
事實上,不是陳伯宇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去法院起訴,從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而是他早在1992年就多次起訴,當時的法院沒有立案,甚至他拿著湖南省高院、郴州中院的信訪回執,都沒有能立案成功。超過訴訟時效,不是當事人的錯,而是之前地方司法被權力所掣肘,當然不應由陳伯宇承擔這個責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而且當地法院當時應立案而沒有立案,訴訟時效應該重新計算。
第二,大家知道,“立案難”是中國司法的老大難問題,2014年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推出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在內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當初,是因為司法機關被地方權力架空,導致不能立案;如今國家推行全面依法治國了,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了,有案必須立,法院卻以“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判決敗訴。這是讓“遲到的正義”永遠不到站,這是以法律的名義羞辱法律,也是在褻玩中央的“立案登記制改革”—— 因為很多之前被卡在“立案難”上的老問題,就指望著借這次“立案登記制”解決呢。湖南資興案無疑開了一個非常糟糕的先例。
退一萬步說,就算超出訴訟時效,也僅僅是陳伯宇喪失了程序性權利,沒有喪失政府欠他12萬元(利息另計)這個實體性權利。當地政府難道就不該把這筆錢還給他嗎?為了這筆小錢,毀了自己的公信力,值嗎?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