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的房屋】
【簽訂的合同】
近日,有網友在天涯論壇發帖稱,因為19萬元的房屋維修工程合同,施工方違約拖拉,卻在一年后起訴到鎮江市丹徒法院,以49萬元的“標的”,查封他人公司一千多萬的生產設備,造成他人公司毀滅性損失。不僅如此,負責該案的法官李某,被指涉嫌多處執法程序違法。目前此案經過多年拉鋸戰,因為論壇發帖曝光,引起較大反響。對此,本網進行案件跟進時發現,案件在論壇爆發以來,當地官方尚未有任何回復。
19萬房屋修繕合同終止,違約方做出49萬標的,法院查封千余萬設備
2010年5月,在一位當地土管所一領導的介紹下,江蘇鑫澤源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芬芬將廠房內一處倉庫房維修的工程,以19萬工程費用與王明星簽訂了合同。從當時的合同可以看到,王明星(乙方)負責維修兩間辦公室,包工包料,工期為一個月,完工后支付工程款80%,余款在工期結束后結清。根據甲方負責人許先生講述,當時因為趕工期,才出高價將工程承包出去的。沒料到,簽訂合同之后,作為承包方的王某不僅沒有履行合同,無故拖延工期,直到工期結束,工程完成量不足五分之一。在此期間,王某多次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由于乙方王某的違約,不僅造成工期拖延,干脆停工威脅。最終,甲方支付材料款以及工資等費用合計10.8萬元,又在王某強迫下,再支付兩萬元終止了合同。可是,許先生不曾想到,單方面妥協卻是噩夢的開始。
2011年7月4日,承租房子的鎮江明源調味品有限公司突然遭到查封,公司剛引進的一千多萬的生產設備被丹徒法院貼上了封條。明源公司負責人對設備被查封卻并不知曉因什么事情引起。從這份鎮江市丹徒法院出具的扣押清單上可以看到,對于查封的設備可以使用,但是不可以轉讓變賣,抵押損毀。最后的落款證明人正是丹徒法院的法官李某。對于明源公司負責人表明自己是承租廠房,和原合同糾紛無任何關系時,當地法院并未進行了解,也對于明源公司作為案外人的異議書并未作出任何解答。然而,法院所查封的并非是合同中維修倉庫里的物品,而是公司所有生產設備,甚至連鍋爐都貼上了封條。這給剛剛創業不久的明源公司造成了毀滅性打擊,因為法院的查封公司無法進行生產,最終導致無辜公司癱瘓。
【鎮江明源調味品公司被扣押清單】
【2011年7月4日下達的裁定】
申請查封、審判裁定、執行查封同為2011年7月4日
從2011年7月4日下達的裁定書中可以看到,丹徒法院在受理原告王明星與被告江蘇鑫澤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江蘇鑫澤源食品有限公司價值五十萬的財產進行保全,并已提供擔保。裁定的日期是2011年7月4日。而從扣押清單日期也是2011年7月4日。該裁定的主審法官是李某。而直到對明源公司的設備進行扣押,王明星尚未繳納任何保全費用。令人疑問的是,王某所提交的50萬保全的標的卻是原19萬合同,提交給法院的材料是普通打印紙打印,無任何簽字和蓋章,法院卻對此表示認可。
從丹徒法院在2011年12月5日的裁定書可以了解到,由于原告為按時繳納費用,案件按照自動撤訴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標的五十萬的官司,作為原告卻未請代理律師。
2012年9月21日,丹徒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并且下達了裁定,卻并未通知到被告方。法院對此表示,他們履行了通知義務,并且提供了快件的回折單據。可是,這份從2012年7月7日寄出的快件地址和被告許先生公司和住宅地址無一相關,許先生表示簽收的簽字和他也無關。
案件糾纏至今,不僅查封了和許先生只是租賃關系的明源公司生產設備,還查封了許先生的養殖場,扣押了許先生的汽車,導致兩家公司重大損失無法挽回。直到網絡爆發網貼,面對許先生多次提出異議,和申請國家賠償,官方均無一回應。
對于此案法律解讀,咨詢該案被告方代理律師時表示:1、原告第一次起訴未繳納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法院就立案并且作出財產保全措施;2、法院未查清財產權屬關系、財產價值,就查封了案外人的、價值遠遠超出訴訟標的機器設備資產;3、在案外人就財產保全提出異議后,法院經查屬實后,未以案外人提出方式制作裁定書,迄今未送達案外人并告知其查封已經解除;4、法院以原告未交納案件受理、財產保全費為由裁定自動撤訴,該裁定未送達被告及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師,以至被告一直認為第二次立案系第一次案件的延續;5、第二次立案相關起訴等資料未送達被告;6、法院電話被告法定代表人開庭時間后,被告公司即因故書面要求適當延期另行擇期限開庭的要求,但法院在未答復被告的請求的情況下竟按被告缺席草草開庭;7、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存在明顯錯誤,按合同規定,原告施工項目只是確定了結算單價,實際工程量和質量需要被告進行驗收確定,而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中,既包括合同約定了單價的部分,也有未事先確定單價的部分,但法院均以原告自報的的價和數量確定總價,未進行司法鑒定,與客觀事實存在很大出入;8、判決確認許芬芬因抽逃注冊資本而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只是依據被告公司有匯出款的記錄,但該匯出款并沒有匯入許芬芬帳戶,而是公司正常的資金流動,明顯無抽逃資本證據;8、案件判決后,在郵寄未能送達的情況下,法院沒有電話通知被告領取判決書,而法院有許芬芬電話號碼,存在故意讓被告喪失上訴權之嫌疑。
對于此案,將持續關注。(撰稿/高鵬何林)
鎮江丹徒19萬合同查封他人公司千余萬設備,法院判決較為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