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醒考生誠信考試:組織高考作弊將受刑罰
今天,教育部網站發布通知提醒考生,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關組織考試作弊罪條款將首次適用于高考。“教育部提醒廣大考生,要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切勿輕信各種團伙和個人‘助考’的蠱惑以致上當受騙,蒙受損失,抱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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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祥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有關部門對于考試作弊、代考等犯罪行為處理上有一定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對于考試犯罪做了系統規定,包括代替考試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及組織考試作弊罪三項罪名。
王志祥指出:“國家考試重要程度高,為了培養考生誠信意識,刑法修正案(九)對于曾經有爭議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系統的量刑規定,本次高考也包括在內。”
王志祥認為,高考入刑對于培養考生的誠信意識、公平選拔人才等方面都有很大好處。
另外,教育部提醒,對于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并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對此,王志祥解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較輕的行為雖然不會入刑,但仍將按照6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教育法進行處理。
新修訂的教育法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