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政府不得拒絕答辯舉證
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對“民告官”案件中政府的行為作了進一步規范。強調行政機關不能以維穩等名義干擾法院立案或影響法院判決,應訴時也不能僅委托律師出庭,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被訴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出庭應訴。
有部門消極對待行政應訴
昨天,國辦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
《意見》中提到,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雖有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積極出庭
《意見》從案件受理和審理、行政機關答辯、出庭、審理等方面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立案和審理環節,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更不能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
對于答辯舉證工作,要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對于出庭應訴部分,《意見》用較多筆墨強調了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出庭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每年要開展一到兩次應訴培訓
《意見》提到,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對于行政應訴能力,《意見》明確要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還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同時,行政應訴工作還有監督機制,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對于違反《意見》中行為的情況,要對相關負責人員嚴肅處理。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根據《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文/本報記者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