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主任受賄40余萬獲刑三年
林園報道:此前,多個網站爆出署名深圳市人民醫院麻醉科醫生的舉報帖,稱該院麻醉科主任陶明哲在工作中大肆貪腐,曾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陶明哲于2014年4月就遭到刑拘,歷經四次審判,該案于近日塵埃落定。陶明哲被判受賄罪名成立,終審獲刑三年。
2013年5月6日,網友“愿生活靜好”發布“曝深圳市人民醫院麻醉科陶明哲主任貪污受賄”的帖子。帖子中提到,陶明哲擔任深圳市人民醫院麻醉科科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至今近7年,通過收受設備商及耗材供應商回扣等方式大肆斂財。帖子發出的當月,陶明哲就兩次向廣東省衛生廳廉政賬戶退款共計5.2萬元。
2014年4月,陶明哲被檢察院立案調查。同年12月,陶明哲一審被羅湖區人民法院認定在設備招標采購中收受器材商賄賂,共計人民幣350000元、美金10000元、歐元2000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處罰金5萬元。陶明哲上訴后,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期間,適逢法律修改,量刑發生變化。原來受賄10萬元量刑即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變更之后,受賄20萬元到300萬元之間,量刑幅度為三到七年。今年5月,羅湖區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再次予以確認,但在量刑上變為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30萬元。
陶明哲再次上訴,認為2013年5月,他曾主動向廣東省衛生廳廉政賬戶兩次退款,共計5.2萬元,存在自首情節,且30萬罰金處罰過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確認了重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對于上訴意見,該院認為陶明哲主動向廉政賬戶上繳財物的行為,不屬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情形,不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認定。對于其認為罰金過重的量刑意見,該院認為罰當其罪,并無不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