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不統一、用工不規范 家政工權益誰來保障?
“這么多年從來沒出過事,沒想到這次發生了意外。出事之后,家政公司和雇主都不愿付醫療費,我不知道該怎么辦。”7月15日,在湖北老家養傷的家政工王澤洪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6月17日,是王澤洪入戶服務的第11天。晚8點左右,在給兩個嬰兒洗完澡后,王澤洪開始自己洗澡,匆忙中由于地面濕滑,她整個身子壓在了自己的左手手腕上,導致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
王澤洪受傷后才發現,原來雇主并沒有為她購買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幾經溝通,家政公司和雇主都認為應由對方承擔后續費用,情況陷入了僵持。王澤洪的遭遇,正是所有家政工都可能面臨的窘境。一旦在服務期間發生意外,用工不規范導致的現實問題就會一一顯現。
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全面二孩”放開,在“養老”與“育小”雙重壓力不斷加大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中國家庭開始呼喚家政服務,月嫂、護工、鐘點工、保潔員等家政工人成為“剛需”。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家政工這一群體在我國的數量超過2000萬,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進城務工的農村婦女。
然而,作為非正規就業人群的一部分,這個龐大的群體卻面臨著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家政工人、家政公司、客戶三方都無法明確界定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近年來,有關家政工被侵權案件、受傷無法索賠的事件也屢有發生。
難以統一的服務標準
家住北京朝陽區的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姥姥今年80多歲,雖然生活還能自理,但是腿腳不靈便,加之長年體弱多病,需要一個護工型保姆陪伴。
“跑了好幾回家政公司,也沒找到一個稱心如意的護工。”張女士說,她只希望找個有護工上崗證的,看起來比較麻利的,可是很難。
在北京做家政工的李雪華告訴記者,不同的雇主有不同的需求,由于沒有一定的標準,她們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比較“難纏”的雇主。“眼里要有活,不要雇主指一點干一點,要不怕臟不怕累。哪個雇主不喜歡愛干活的家政工啊!”
從濟南大澗溝村出來的高云不僅堅持做了12年家政工,還總結出了從業原則:年輕雇主家好干;吃虧不吃“氣”;眼里要有活;婆媳矛盾不要參與……
由于缺乏相應的標準,家政工不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分內事,哪些不是;而不同的雇主,對家政工的要求也不一樣。于是,常常會有家政工抱怨,雇主要求太多,太苛刻,太不尊重人,休息時間太少;也常常有雇主抱怨,阿姨太懶,干活不主動,衛生達不到標準,照顧老人不周到等。于是,一系列糾紛隨之而來。
為規范目前良莠不齊的家政市場,國家標準委去年7月份發布《家政服務母嬰生活護理服務質量規范》和《家政服務機構等級劃分及評定》。兩項標準已于今年2月1日生效。然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些國家標準對行業只具有參考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
不規范的用工方式
6月7日,與雇主和家政公司簽訂《家政服務合同》后,王澤洪進入雇主家庭照顧一對33周就出生的早產雙胞胎。根據合同,王澤洪的服務期為6月7日至7月2日,雇主在三天試用期滿后,應向家政公司支付1.2萬元服務費,并為王澤洪投保家政服務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想到除去中介費,一個月后能從公司拿到8000元的報酬,王澤洪干勁十足。雙胞胎在她的悉心照顧下不斷增重,孩子爸媽也十分欣慰。然而,10天后的一次意外跌倒卻將王澤洪的愿景擊得粉碎,不僅沒拿到豐厚的報酬,還因自己左手骨折支付一大筆醫療費。
在受傷后,王洪澤才發現,原來雇主并沒有為她購買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而且她與雇主和家政公司三方簽訂的《家政服務合同》,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只是家政工與公司之間的一種職業介紹行為而已。
據記者了解,目前很多家政公司雖是按照正規公司注冊的,但實際上只是一個中介機構。由于法律制度、管理措施尚不完善,作為目前市場中主流的經營模式,“中介制”在勞動安全、勞動權益、服務質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風險,同時,由于家政工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松散,由此產生的失序、失范等問題也讓整個行業備受爭議。
在此背景下,有業內人士提出“員工制”。然而,從現實出發,“員工制”的推行也確實面臨困難。
“老板不愿意‘割肉’是最大問題。”長期從事家政服務業研究的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劉明輝認為,“繳納社保導致用工成本提升是阻礙‘員工制’推廣的重要原因,而人員流動性太大是另外一個原因。”
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韓巍也證實了這一說法,“在某直轄市調研時發現,‘員工制’企業需要給每個員工支付每月大約600元的社保費用,對于家政服務這個勞動密集且利潤微薄的行業而言,確實較為困難。”
法律維權的困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目前我國大部分家政工都是通過中介和雇主建立聯系,家政工與雇主之間建立的是民法上的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由于不屬于勞動關系,家政工的權益不受勞動法保護,其受傷也難以認定為工傷,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滿后終止也沒有經濟補償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對記者說。
王丹稱,在“中介制”前提下,家政工遭受意外傷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勞動關系下,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勞務關系適用侵權責任法,是要區分過錯的。”王丹表示,“要讓雇主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能證明雇主有錯。如今,法院判決相關案件,一般都會認定主雇雙方各有責任,具體分擔比例視情節而定。這樣的話,家政工在受傷后,也要承擔一定的費用。”
有長期關注家政行業的學者表示,家政工勞動權益保障的困境與不足,其背后重要原因在于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跟上家庭服務行業發展及家政工人權益保障的需求,以及業內三方關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確。
“從長遠來看,我國應制定針對家政服務行業的特殊勞動法律,在承認家庭作為勞動法律主體的前提下,依據家政服務的特殊性重新設定家政服務勞動者的權益標準以及責任劃分和認定辦法,為有效保障家政服務人員的權益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韓巍對記者說。
在韓巍看來,除法律途徑之外,也可通過建立專門的家政服務人員工會代表家服人員維護權益。另外,在實踐中,家政行業協會應規范家政業務,比如要求雇主或家政公司為家政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在調處糾紛、維護雙方權益方面也應發揮積極作用。(記者 王維硯 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