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兩法”修改推動檢察理論和制度科學發展
7月12日至13日,由國家檢察官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河北省檢察院承辦的第十二屆國家高級檢察官論壇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召開。論壇主題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與檢察官法修改”(下稱“兩法”修改)。論壇圍繞“兩法修改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司法改革與兩法修改”以及“檢察機關權力配置與檢察人員職業保障”3個分議題進行了研討。
“兩法”修改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
“兩法”修改具有重要意義。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葉青認為,“兩法”嚴重滯后于檢察理論與實踐,制約了檢察事業科學發展,“兩法”修改勢在必行,這是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為司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方向上,與會專家認為,“兩法”修改應以發展著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為指導。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應確立哪些基本原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應該包括8項: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適用法律平等原則;人權保障原則;公共利益原則;檢務公開原則;依靠群眾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司法責任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原則應該覆蓋三大訴訟領域,不能僅局限于刑事訴訟領域,民事檢察監督的審慎原則就應該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所體現。
關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主要任務,云南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玄瑋認為,主要任務是構建一個科學完善的檢察職權體系。現行“訴訟型”檢察職權模式應向“憲政型”轉型,職權行使的重心應當從追求訴訟目的的實現向監督制約其他公權力轉變。
樊崇義認為,檢察權具有法律監督、司法和行政三種屬性,三者辯證統一,是在法律監督屬性的統領下,再分化出司法屬性和行政屬性,法律監督屬性是檢察權的根本和核心。
由于檢察機關的定位決定了檢察機關的職能,而檢察職能又是通過行使具體的檢察權來實現的,因此,必須對檢察機關的定位、檢察職能和檢察權形成清晰認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盡管法律規定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檢察機關僅僅具有法律監督職能,實踐中檢察機關的職能包括訴訟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兩個方面。當前法律監督職能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應該從司法監督向行政監督拓展。同時,也要借此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完成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定化,從而更好地實行自我監督。
陳衛東還認為,檢察職能是多元的,包括行政職能、司法職能和監督職能。各種檢察職能的屬性、運行方式等各不相同,必須分門別類,而不是概而論之。湯維建認為,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方面的檢察職能應該加以強化,并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得以體現。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既涉及法理問題,也關涉技術問題和現實問題。對此,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樂平認為,“兩法”修改要處理好技術問題、法理問題和現實問題。從技術層面來看,組織法要立足體制而非機制、程序、方式或制度層面,要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統領三大訴訟法、檢察官法,以“組織”為要義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體系化設計。從法理層面來看,要實現檢察一體化原則與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協調設計,處理好檢察權與行政權的異化結合,處理好檢察權地方化與檢察機關組織架構關系。
司法改革與“兩法”修改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的要求,最高檢扎實推進一系列檢察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在“兩法”修改中應注意吸收和借鑒檢察改革的成果和有益經驗,將其法定化、制度化。
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王守安認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點是體制方面的改革,包括組織體系設置、司法人財物管理、司法保障等,應在“兩法”修改中予以重點體現。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也認為,關于檢務公開、跨行政區劃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管后檢察官任免等檢察改革問題都應該在“兩法”修改中進一步厘清。
關于主任檢察官職權定位和辦案組織形式問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魏昌東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庭審實質化,進而會對我國檢察權的內外關系的改革帶來深刻的影響,直接觸及主任檢察官的職權定位,因此,必須實現主任檢察官職權目標法定化。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檢察長許創業認為,在辦案責任制改革大背景下,精英化色彩促成了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的辦案責任制,但其可能因名不副實和加劇行政化而欠缺合理性。應回歸到以獨任檢察官為核心的辦案責任制,主任檢察官制度可作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必要補充。
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檢察長冀運福認為,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是基本的辦案組成單元,但是實踐中其與承辦“專案”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應明確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的內涵及定位,優化辦案組組織結構。
關于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樊崇義認為,檢察院司法責任制與法院司法責任制內涵是不一樣的,需要加以區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認為,不要輕易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除非有重大過失且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僅僅是判斷失誤,不應該追責,更不能終身追責,否則會影響司法人員的理性判斷。
檢察機關權力配置與檢察人員職業保障
科學配置檢察權是檢察制度建設的核心。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專題研究處處長吳孟栓認為,法律賦予的職權在檢察機關內部的配置有三個層次:檢察權在四個層級檢察機關之間如何配置,檢察權在同一個層級的不同檢察院之間如何配置,檢察權在一個檢察院內部如何實現合理的配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認為,在公民基本權利守護方面,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應強化對治安執法、公權力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財產權利干預措施,以及刑事訴訟中公權力對公民財產權和隱私權限制的監督制約。在憲法和法律的守護方面,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應該圍繞合憲性監督而展開。浙江省樂清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錢云燦認為,檢察官辦案職權來自檢察長的授權,要針對檢察權的多樣性,實施類型化的授權模式,授權方式可采用“檢察官權力清單”。
加強檢察官職業保障是加強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對此,王守安認為,檢察官法修改,應當著力提升檢察職業的尊榮。李奮飛認為,由于司法人員行使職權的特殊性,對司法人員要有特殊的保障。職業保障不僅是讓檢察官享有司法尊榮,更重要的是讓其能夠保留司法良知,抵御外部的不良誘惑。(操宏均 宋交沙 作者單位:國家檢察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