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中院一民事判決遭質疑 被指涉嫌違法辦案
南陽市民王先生最近比較窩心,其抵債得到位于南陽市北京大道邊的一塊土地因自己無開發資質,掛靠在南陽市裕隆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雙方簽訂協議確定該宗地權屬歸王某所有并經過公證。2015年裕隆公司與他人合伙開發另一項目被人起訴,合伙人趙某因涉嫌詐騙2015年6月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裕隆公司被訴案應移交公安機關偵辦。但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卻于當年10月19日下達判決書,并依據判決將該宗地查封,王某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向南陽中院提出訴訟,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期間應停止執行,但王某的土地仍在進行拍賣。王某由此質疑南陽中院涉嫌違法辦案。
緣由:自己土地掛靠到他人名下
2008年元月,南陽市山海飲食公司借王某現金140萬元,約定月息1.2%。后因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于2009年1月擬將其公司的一塊土地抵給王某。(土地證號:宛開土國有2002字第0000054號)。
由于王某沒有開發資質,借用南陽裕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受讓,準備利用裕隆公司資質進行開發。后山海公司推諉,不辦理過戶手續,在南陽市宛城區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將(宛開土國用2002字第0000054號)土地證登記的土地過戶到裕隆公司名下(變更后的土地證號碼:宛開土國用2010字第00090號)。
2014年,南陽市裕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名為裕隆置業有限公司,該宗土地隨之變更到裕隆置業名下,(土地證變更為:宛開土國用2014字第00172號)。
當時王某將自己抵債得來的土地掛靠到裕隆公司名下時,與裕隆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規定土地價款、規費、稅費均有王某承擔。裕隆公司出具《權屬證明》,經南陽市智圣公證處公證并出具了《公證書》[(2014)南智證民字第6266號]。證明權屬證明上的裕隆公司印鑒、法人簽字、權屬人簽字均屬實。
至此,王某的借款總歸算是討要到手了,雖然登記在裕隆公司名下,但手握《聯營協議》和《公證書》及各項費用付款憑證的王某一顆大石落地。
禍起:受非法集資池魚之災
2010年10月,原淅川縣副縣長趙天翔指派其弟弟趙耀祥出面以裕隆公司的名義與宛城區教體局簽訂《聯合開發建設合同》,約定南陽市宛城區教體局出位于仲景路西側,南陽十八中東的土地4225平方米,由趙天翔、趙耀祥等人以裕隆公司的名義建設一棟33層商住樓。
趙氏兄弟與裕隆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顯示,裕隆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提供各項資質、文件、合同、印鑒等手續。趙氏兄弟的開發事宜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但不得在經營中危害裕隆公司權益。據裕隆公司向南陽市紀委的舉報材料顯示,合作協議的實際簽字人是原淅川縣副縣長趙天翔。
在經營中,趙氏兄弟違規經營一房多賣,因購房合同及加蓋的印鑒均是裕隆公司的,4月29日裕隆公司被購房者訴至法院,并申請對裕隆公司多個項目及資產查封保全,其在就包括王某掛靠在裕隆公司的土地。
質疑:南陽中院違法判決?
裕隆公司發現趙氏兄弟的違法行為后,于5月29日向南陽市紀委舉報,6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南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以趙天翔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受案登記表文號:新公(新一受案字(2015)2301號)]。同年七月,公安機關對趙天翔采取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12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南陽市中級法院在2015年10月19日下達判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33號),責令裕隆公司退還購房者700萬元購房款。
南陽中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三份裁定,查封購房者所購房屋,并保全裕隆公司700萬元財產其在包括王某所有的土地也被查封保全。
2016年6月13日,南陽中院做出((2016)豫13執異11號)執行裁定書,駁回王某的異議,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十五日內向南陽中院提起訴訟。
王某收到裁定書后,于2016年6月16日向南陽中院提起案件執行異議訴訟,南陽中院于6月22日向王某開具案件受理費票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但南陽中院在受理王某執行異議訴訟后,并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分別于2016年6月22日和7月20日進行了兩次拍賣。
據此,土地實際所有人王某認為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沒有將牽扯到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趙天翔的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在執行異議訴訟進行期間對異議標的物進行處置,有違法之嫌。
媒體多次前往南陽中級人民法院采訪,但均未見到主審法官和院領導,法院宣傳處工作人員聯系主審的劉法官,稱其在外地休假,至今無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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