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約奧運用錯五星紅旗引關注 錯誤使用國旗時有出現
2016里約奧運會開幕幾日來,賽場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
8月6日,里約奧運會女子射擊10米氣步槍決賽,中國選手杜麗、易思玲分獲銀牌和銅牌。有細心網友發現,在賽后舉行的頒獎儀式上,里約奧運會使用的中國國旗圖案有誤,四顆小五角星竟然是平行排列的(國旗上的四顆小五角星應該各有一尖角指向大五角星中心點)。而且,在之后中國隊摘得獎牌的頒獎儀式上,這個錯誤也沒有得到糾正。
在出現“錯誤國旗”問題后,中國體育代表團第一時間向巴西奧組委提出抗議并進行了交涉。
圍繞里約奧運賽場,還有一個用錯國旗的例子。8月9日,女演員楊冪在微博上發國旗圖片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結果卻發錯了。楊冪發現錯誤后秒刪微博,此后重新發了三次才對。原來,楊冪微博用的國旗圖片中,四顆小五角星位置非常分散,顏色大小也有問題。
最近幾天發生的錯誤使用國旗事件,讓不少網友直呼上了一堂“國旗課”,甚至有網友表示,現在才知道使用五星紅旗有這么多嚴格的規定。
錯誤使用國旗屢見報端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征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該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旗法不僅規定了國旗的制法、懸掛場合及懸掛方式,還強調了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因此每個公民與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盡管國旗法有明確規定,但近年來,錯誤使用國旗、污損國旗的問題屢見不鮮。
2014年9月,為營造國慶氛圍,海南省海口市各主要道路兩側路燈燈柱陸續掛滿燈籠、國旗、地產公司廣告,商業廣告與國旗一同懸掛在同根燈柱上,涉嫌違反國旗法。隨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9月30日,海口全城主要道路緊急更換、拆除涉國旗違法廣告。
2015年10月,海南省三亞市一家酒吧采取天安門城樓閱兵主題進行裝潢,在門口建造了一個“天安門城樓”,兩側各立一個“華表”,另擺放四輛仿制的坦克、大炮等武器裝備。酒吧吧臺后面也是紅色主題裝潢,上部由左到右依次掛有國旗、國徽、中國共產黨黨旗,下面還放有紅色電影中人物的主題牌。
2016年6月,武漢市江漢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辦公樓頂,旗桿上一面國旗倒掛懸在半空。而且國旗的顏色看起來比較暗淡,外觀陳舊。
這些只是近年來見諸報端的一些錯誤使用國旗事件,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例子并不少見。
法律明確錯誤使用罰則
錯誤使用國旗,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鄭州大學副教授侯宇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對毀損等侮辱國旗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侯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此外,侯宇介紹說,對于升掛國旗也有相應的注意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規定,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另據介紹,外交部《關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國旗的規定》(1991年4月15日發布)第十七條規定:懸掛國旗一般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不要隨意交叉懸掛或豎掛,更不得倒掛。有必要豎掛或者使用國旗反面時,必須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規定:多國國旗并列升掛,旗桿高度應該劃一。升掛時必須先升中國國旗,降落時最后降中國國旗。同一旗桿上不能升掛兩個國家的國旗。遇有需要夜間在室外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置于燈光照射之下。
制作使用不合格應受罰
對污損國旗、升降國旗行為,國旗法有明確規定,但是,對于使用質量不合格國旗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適用法律?
對此,侯宇說:“我國法律、法規未對制作和懸掛不合格國旗作出規定。若有證據表明故意制作和懸掛不合格國旗,可以適用國旗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即情節較輕的則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步峰對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國旗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但是,針對第十七條設定的違法行為,國旗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罰則,不像國旗法第十九條對侮辱國旗行為設定了罰則。不過,對使用不合格國旗的行為也不是完全沒有相關規定。國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
張步峰說,據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和原總政治部對國旗的不當使用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有監督管理權。一些地方規章做了進一步規定,如《上海升掛使用國旗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推動管理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升掛、使用國旗,并定期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升掛、使用國旗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地區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改正。”
對于不合格國旗的出現,張步峰說:“國旗生產企業是省級政府指定,意味著國旗是特許經營。所以,對于沒有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其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罰。對于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如果其生產不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國旗國家標準,質檢部門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