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嚴辦由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的文物犯罪案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然)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企事業單位不能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發展的關系,侵占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破壞文物歷史環境風貌,甚至破壞文物本體。對此,昨天國家文物局發布通知決定,從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展開專項行動,嚴防、嚴查、嚴辦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的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加大懲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違法案件高發態勢。
國家文物局介紹,去年,該局直接督辦案件中,法人違法案件高達78%。如,山東省即墨市在實施“即墨古城片區改造項目”中,擅自拆除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山街五福巷和多處普查登記文物,新建大量仿古建筑,損失難以挽回。
整治行動期間將完善文物行政執法4項制度,包括文物執法巡查制度,嚴格執行案件報告,完善案件督辦約談制度,依法實施信息公開制度。重大法人違法案件由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督辦,指定地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查辦,必要時約談屬地政府負責人。
對文物行政處罰案件,重在改正違法行為,盡可能恢復文物本體及歷史環境原貌;對于涉嫌單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刑事責任;對于涉嫌失職失責案件,追究行政責任,落實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于屢次違法的失信企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多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專項整治行動”集中行動期間,國家文物局將整治行動實施情況納入省級文物部門執法效能評估指標,對于敢于碰硬、嚴格執法、效果突出省份予以“免督察”,對于連年“零發案、零上報”但社會反映強烈省份進行抽查暗訪,嚴肅追責曝光。
本次行動中,還將優先處置“12359”文物違法舉報熱線和媒體曝光的案件線索,引導社會各界支持文物執法督察工作。
>>7類重點案件
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案件
擅自遷移、拆除、修繕、原址重建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案件
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案件
開發建設活動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消失的案件
涉及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
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