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門現網絡暴力 曝光宋喆電話號碼是否犯罪?
8月14日,王寶強微博發布聲明,稱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決定離婚。8月15日,王寶強到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妻子馬蓉離婚。8月16日,馬蓉起訴王寶強,認為王寶強所發微博侵犯名譽,要求刪除微博并道歉。圍繞此事,既有夫妻間相互指責,更有網友們的聚眾“狂歡”,甚至層出不窮的網絡暴力。
連日來,不管當事人也好,圍觀者也罷,他們的某些行為已在法律邊沿游走,某些行為甚至已觸犯法律。成都商報記者采訪著重研究婚姻家事法律、侵權法律及相關刑事法律的眾多法律界人士,對王寶強離婚事件及連鎖反應,進行一次法律全面會診。
受訪中,法律界人士幾乎一致譴責在熱點事件面前呈現出來的網絡暴力行為,并嚴肅指出應承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犯罪的責任。法律界人士也同時提醒,當事人自己,也要堅守法律底線。
科室:法科 檢查日期:2016年8月14日~16日 報告日期:2016年8月17日 檢查名稱:頭部MRI(頭部核磁共振) 檢查方法:民法、民訴法、刑法、刑訴法等上下掃描
會診
王寶強 侵沒侵權?
不侵權
如果王寶強公布的消息屬實,就不是造謠誹謗
兩性關系確實屬于個人隱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配偶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對對方實施過度攻擊,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權行為證據不足
侵權
按照法律規定,有違道德的行為,只要不違法,就應享有隱私權;夫妻之間的名譽權,不能因為夫妻關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
醫囑
網友灌水 要當心!
●曝光孩子的真面目,涉嫌侵犯孩子肖像權
●公布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的聯系方式,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杜撰親子鑒定書,涉嫌侵犯名譽權
●散播虛假王寶強妻子開房照片,涉嫌名譽侵權
●標題為王寶強妻子偷情視頻,打開后卻是宣傳廣告,涉嫌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名譽權
1
名譽侵權
診斷書
王寶強微博稱,“馬蓉與我經紀人宋喆的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病情1
診斷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陳賓
診斷意見:名譽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內容,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王寶強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時泄憤的情緒,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為,與其本人有密切關系,這一行為很難說是違法行為。關于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目前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訴狀中聲稱:王寶強所發布的造謠誹謗言論給其個人名譽和社會評價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并給其造成極其嚴重的精神損害。這就涉及到對事實的認定問題,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屬實,就不是造謠誹謗,也談不上侵害名譽。另外,造成的精神損害的程度需要專門鑒定后認定。所以,王的行為算不上是名譽侵權。
診斷人: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因
診斷意見:兩性關系確實屬于個人隱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配偶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對對方實施過度攻擊,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權行為證據不足。另外,當隱私權與他人的民事權利沖突時,一般情況下隱私權處于較低階位,隱私權不得對抗他人權利的行使。出軌本身違反婚姻法夫妻忠誠義務,法律對違法行為的保護有限。
醫囑:曝光捉奸現場大尺度照片就屬于侵犯隱私權。
診斷人: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巫貴江
診斷意見:
在判斷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對方名譽權、隱私權問題上,應同處理一般的侵犯名譽權、隱私權案件一樣,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侵犯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上加以分析,不因存在夫妻關系而具有任何“豁免”特權。 “名譽權”屬于人格權,也就是說身為丈夫,縱然自己的妻子做錯了什么事情,也應該尊重她基本的人格尊嚴。
“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是一種過錯行為。如果成立,王寶強是受害方。不過,以王寶強的微博關注量,如此公開地宣傳妻子的“不堪的隱私”,確實玩大了。按照法律規定,有違道德的行為,只要不違法,就應享有隱私權;但夫妻之間的名譽權,卻不能因為夫妻關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這也是文明的守則,法律的意義所在。
王寶強為名人,其妻子和經紀人是否屬于名人?法律對其隱私權保護力是否會降低?
病情2
診斷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陳賓
診斷意見:王寶強妻子和前經紀人當然不是名人,其隱私受法律保護。其婚外性行為也屬法律保護的隱私范疇。
2
網絡暴力
診斷書
大量網絡平臺曝光孩子照片、姓名,網絡傳播平臺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病情1
診斷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陳賓
診斷意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1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網絡平臺侵犯了孩子的個人隱私權。另外,網絡平臺對事實的報道,不構成侵權,但對未成年人應進行特殊保護,曝光孩子的面目,構成對孩子肖像權的侵犯。曝光真實姓名不構成侵犯姓名權,但對于未成年人需進行化名處理,因為可能因報道侵犯對方隱私。
網友展開人肉搜索,曝光宋喆電話號碼等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病情2
診斷人:刑事辯護律師何春莉
診斷意見:《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眾所周知,公民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屬于公民個人信息,其隱私性受到法律保護。王寶強微博聲明下的評論現已出現網友將馬蓉“疑似出軌”方、寶強前經紀人宋喆的聯系方式公布的情況。若該電話號碼為真,必定會對宋喆的個人生活產生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此外,曝光電話號碼的網友對該號碼的取得手段亦值得商榷,并不能排除網友是通過竊取或其他非法方式獲取的事件當事人電話等個人信息的可能性。只不過具體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受害人來講,網絡侵權非常難以證明侵權情節和后果,雖然侵權行為存在,但是網友的身份信息很難查明,多數情況下,也無法查明,即使受害人希望以此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情況中,也很難辦到。
病情3
有網友將王寶強和經紀人、孩子面目對比,稱不是王寶強的孩子,甚至杜撰親子鑒定書,可能會導致哪些法律責任?
診斷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陳賓
診斷意見:這種杜撰行為明顯對當事人名譽產生損害,屬于侵犯名譽權行為。
診斷人:成都市律協刑專委秘書長、卓安律所刑事辯護律師蔣健
診斷意見:刑法具有謙抑性,一般而言,能夠以民事手段調整的,不宜采用刑事手段。對于故意在網絡上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具體司法實踐中往往只在特定領域中使用,比如故意傳播能夠引起集體性恐慌的信息,比如故意散播虛假余震信息等。這種行為明顯侵權,屬《侵權責任法》調整范疇。
病情4
很多自媒體平臺對王寶強妻子馬蓉和經紀人宋喆真名真姓進行披露和傳播,這些自媒體平臺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或姓名權、肖像權問題?
診斷人:金牛區人民法院法官石磊
診斷意見:網上的不實傳播肯定要承擔民事責任。網絡發布未經證實的內容,比如子女的親子鑒定報告,構成連帶的侵權責任。網絡是現代社會的傳播媒介和平臺,恰恰更應該監控有序。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侵權作為專門的規定,進行了規范。如果造成了影響,網絡平臺應當及時刪除,對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子,不宜進行評判,如果網絡擅自評判并傳播,存在侵權的風險。
病情5
有網友散播虛假王寶強妻子開房照片,或者搭車營銷,標題為王寶強妻子偷情視頻,打開后卻是自身宣傳廣告,此類行為如何定性?
診斷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陳賓
診斷意見:這已對當事人構成名譽侵權,若存在精神損害,還需賠償精神損失。另外,虛構當事人視頻以吸引公眾眼球,達到自我宣傳的目的,此行為構成侵權,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名譽權等。
3
撫養權
診斷書
臨床
孩子撫養權如何處理?
診斷人:四川省律協民商委副主任、家事律師張承鳳
診斷意見:如果王寶強希望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在訴訟中一并提出,如果馬蓉在此段婚姻中確實存在過錯,王寶強在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上是有利的。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況下,裁判撫養權。在實踐中,大量的過錯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較小的話,母親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4
財產分割
診斷書
王寶強在起訴離婚時,提出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臨床1
診斷人:家事律師張承鳳
診斷意見:如果有顯性的證據可以作為直接的證據證明財產,比如房產代購協議,這在北京、上海是較為普遍的。如果沒有協議,支付購房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也能作為間接證據,如果有證據顯示這些購房款是從王寶強或馬蓉的賬戶上轉出的,也能作為證據。即使不能證明房子是共同財產,也可以證明所轉入的資金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王寶強是否可以對各種“包”之類的生活用品提出分割?
臨床2
診斷人:家事律師張承鳳
診斷意見:“包包”的分割問題,還真得看情況,如果包包的價值屬于占據家庭財產比重較大的話,申請人則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特別是奢侈品、收藏品等價值不菲的包包,如果包包的價值所占家庭財產的比重較小,則只能被認定為是個人生活用品,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關鍵是看包包所占家庭財產的比例和法官的個人認識。比如在本案中,價值幾十萬的包包,相對于家庭財產過億的王寶強家庭而言,很難不被認定為馬蓉的個人生活用品。
有網友稱馬蓉事前大量轉移公司財產,在夫妻公司里面,如果的確存在一方轉移財產,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犯罪?
臨床3
診斷人:家事律師張承鳳
診斷意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具有擬制人格的獨立法人,其財產也是獨立的,即使在夫妻公司里面,一方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產,個人認為應當涉嫌構成職務侵占。
診斷人:刑事辯護律師蔣健
診斷意見: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或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拒不歸還的,構成侵占罪。在夫妻公司這類特殊公司里面,公司的財產除了公司正常開銷之外,利用實質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認定為夫妻家庭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置或占用本質上屬于夫妻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雖然屬于廣義的侵占行為,但個人認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侵占罪。
作為知名演員,王寶強參與拍攝了大量影視劇,這些影視劇很多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未來,也可能繼續獲得收益。如果判決離婚,馬蓉能否繼續請求分享這一收益?
臨床4
診斷人:四川知名知識產權律師張鋒
診斷意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馬蓉可提出這一請求。只不過王寶強身份主要為演員,而演員的收入主要為片酬,而片酬具有及時支付這一特點。而影視劇未來的知識產權收入,也就是所謂延后收益主要歸影視劇制作機構或制片人,往往并不牽涉演員。當然,若王寶強曾擔任過制片人等,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