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山東遇襲事件調查:居民曾受其“蠱惑”
8月31日中午,代理中央商務區拆遷案件的楊在明律師在瑞祥路一處茶館與當事人商討訴訟方案時,遭遇七八名突然出現的男女圍堵,并引發激烈沖突。本報于2日報道此事后,隨即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近期,針對楊在明律師的負面消息在網絡上持續發酵,相關言論更是鋪天蓋地。為繼續求證,記者采訪到幾位已經簽訂拆遷協議的居民,以及曾向楊在明交納過代理費的幾位當事人,進一步還原事件真相。
起因律師遭遇圍堵引發廣泛關注
據了解,中央商務區(安置區)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工作是政府主導的重大公共利益項目,歷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并進行公告。網上有消息稱,在當前中央商務區征地拆遷過程中,楊在明收取二鋼宿舍區不少居民代理費,承諾可以為每戶爭取高于補償標準的利益。
在此期間,針對楊在明的負面消息也接二連三的出現,網上甚至傳出“致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楊在明律師的一封公開信”。質疑其收取代理費后,承諾與事實不符,同時拒絕讓拆遷戶簽署“騰房協議”,直言被“坑苦了”,公開信的落款是“二鋼片區居民”。
8月31日,楊在明被圍堵在濟南一間茶館內,并在爭執中手臂被剪刀劃傷,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有知情人士透露,與楊在明發生沖突的人員應該就是二鋼片區的拆遷居民,因影響拆遷進展,同時也影響到已簽訂拆遷協議居民的利益,由此引發該起沖突。異議 收費標準及方式引發不滿
在二鋼片區,不少已經簽訂拆遷協議的居民都或多或少與楊在明有過接觸。他們對楊在明有何看法?目前的訴訟進展對他們有何影響?對此,二鋼片區的居民也有話要說。
已經搬遷的居民徐女士告訴記者,自己身邊有很多鄰居曾經受到楊在明“蠱惑”,因為他們沒弄明白征收主體是政府,和以前開發商征收并不一樣,想憑借等、靠、拖延等方法是不可能獲得“額外的利益”,“打官司的錢等于打了水漂!”
有居民質疑,此次濟南中央商務區(安置區)舊城改造項目涉及107棟樓,其中106棟樓為單位宿舍,情況類似,如果要代理拆遷訴訟,為何要同時代理百余戶居民?“楊在明完全可以從中選取幾位有代表性的居民提起訴訟,從而實現他口中的正義與公平,代理如此之多的居民,每戶收取不菲的費用,意欲何為?”
除了對收費方式的質疑,不少居民還對如何為拆遷戶爭取利益的方法感到困惑。在接受采訪時,楊在明曾表示其律師事務所在長達十幾年的服務實踐當中,敗訴率達到85%,勝訴率也就在10%-20%之間,但是并不影響為老百姓爭取適當的利益。
“我就不明白了,敗訴后還能通過怎樣的方式來幫助居民?楊在明一直說要依法辦事,但敗訴后還能為老百姓爭取利益,這難道不是跟依法辦事相違背?”有二鋼片區居民說道。
不解 征收項目合法為何執意起訴
作為中央商務區征地拆遷項目的法律顧問,山東眾英律師事務所主任范作民和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國燕均表示,該項目從征收主體是否合法、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各項規劃的要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審查來看,歷下區人民政府作出的6號和7號《房屋征收決定》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程序是合法的。
吳國燕表示,該項目正式啟動之前,歷下區人民政府就組織了由濟南市城市更新局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以及包括自己在內的50多名律師組成的律師團隊全程參與,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
居住在二鋼片區的劉大爺從事了一輩子法律工作,對于個別居民提起訴訟這件事尤為不解。他認為,如果一個項目前期沒有做好充分準備,立項不合法,程序不合規,補償標準不合法,根本無法實施,“他們怎么還能提起訴訟呢?這根本不可能贏啊!費錢不說,還搭上時間,最后連自己應得的利益都得不到了。”
醒悟 不少居民交納代理費后放棄訴訟
除了已經簽訂拆遷協議的居民,記者又聯系到曾經向楊在明交納代理費,又在最后放棄訴訟的居民,用他們的話來說,自己已經“幡然醒悟”。記者了解到,考慮到少數被征收人提起相關法律程序,中央商務區征地拆遷指揮部推出“騰房協議”,當事人簽訂該協議后,仍可繼續進行訴訟,若勝訴可按照判決的標準兌現補償利益,若敗訴,按補償標準方案的規定兌現補償利益和相關節點搬遷獎勵、政策待遇。
對此有居民回憶,楊在明在咨詢中曾聲稱,“騰房協議”一旦簽訂,將使居民陷入非常被動的地位,不僅沒有固定拆遷戶的利益,反而給政府拆房提供了有利條件,“楊律師說,簽訂‘騰房協議’的居民和未簽訂的居民肯定是不一樣的待遇,因為簽訂‘騰房協議’后,在具體的協商溝通和談判過程當中所提出的條件和籌碼也是不一樣的。”
“簽訂了‘騰房協議’,我們的維權還有希望,但是在此之前他沒有和我們大家講”居民稱,楊在明曾說,有很多話不到某一個節點不能和大家交代,“因為很容易讓大家形成一種混亂的意識,但實際情況是,簽訂了‘騰房協議’我們照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質疑 如何爭取利益未作說明
據居民回憶,楊在明律師聲稱居民一起維權,無非是用集體的力量來抗衡政府,是律師運用法律手段增加大家談判籌碼的一種手段,“楊在明說如果法院最終讓我們勝訴,就意味著這個征收決定是違法的,而在此之前政府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如果征收決定被撤銷,意味著原先所做的大量工作都是無效的。”
“我們被告知征收決定要起訴,而且必須要起訴,楊律師說明知道會輸,但是一些重大的問題仍然是政府要考慮的。想取得期望的市場價格,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司法的公正審判上,而是寄托在巨大的人力資源上,以及如何充分利用我們這些人力資源。”居民同時告訴記者,楊在明曾明確表示,二審法院開庭的時間越晚越好,而不是越快越好,這與他“選擇在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來起訴是故意拖延的行為,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妥當的”說辭相悖。
還有居民表示,楊在明給他們答復時說,在拆遷中只有少數人才能獲得他們想要的價格,不同的項目輕重程度有所差異而已,“楊在明曾表達過,大家要充分發揮人多的優勢,利用法律時間間隙,利用各種社會條件,爭取談判的主動。在維權過程中,一切要聽律師的,才能得到想要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