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認定特困人員時基礎養老金、社保等可不計入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蔣瑋今日表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指出,在認定特困人員時,基礎養老金、社會保險等部分是可以不予計入的。
民政部今日舉行發布會,公布并解讀《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并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在脫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補貼,這句話應該怎么理解?”
蔣瑋表示,這句話在認定辦法里面明確提出,它的依據是國務院的14號文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是政府補貼的這一部分,基本醫療保險,以及高齡津貼等福利補貼,都是國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型的社會保障政策。正常情況下,全體公民都能夠普遍地享受到,比如隨著年齡的自然增長,可能都會得到高齡津貼,我們把它視為普惠的社會保障政策。
蔣瑋說,國務院14號文件明確提出,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以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比方說納入到特困范圍的不能再享受低保,納入到特困范圍的未成年人不能同時享受孤兒保障,而應該本著就高原則享受孤兒保障。
為什么在特困人員的辦法里面這么規定?因為特困人員的認定也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考察,考察其是否無生活來源。辦法提出,在認定的時候,基礎養老金、社會保險等部分是可以不予計入。
蔣瑋指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一個救助制度,特困人員也有老年人,也有殘疾人,也有未成年人,所以沒有把帶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補貼加進去,而是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補貼予以疊加,這也是為了維持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