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廣水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戰役中,用足用活《公司法》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回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向企業法人惡意逃避執行“亂象”亮劍,一批“釘子案”得到圓滿執行,探索出執行企業法人案件的廣水經驗。
廣水法院執行干警在執行實務中發現,企業法人常有如下惡意逃避執行的“亂象”:一是法人代表有名無實,控股股東站在法人代表身后,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主宰企業命運,卻不承擔任何強制執行措施的風險,涉企案件執行難應運而生。二是企業賬戶名存實亡,經營資金體外循環。執行人員雖然明知企業經營資金在其會計、法人代表、股東或者其親戚親屬的私人銀行賬號中“體外循環”,但因其不是案件當事人而不敢凍結或扣劃。三是網上銀行瞬間轉賬,資金查控難奏實效。四是廠房設備“零價”出租,老賴企業“變身”經營。有的負債過多的企業,另行注冊成立一家企業,或者尋找一家“替身企業”“零價租賃”原企業的廠房設備,繼續紅火經營,實現了老賴的“華麗轉身”。
針對上述企業法人惡意逃避執行的“亂象”,廣水市法院果斷亮劍,他們一是揪出控股股東,向幕后“老板”雷霆出擊。在執行河北某公司一案中,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一名73歲的農民,且不是公司股東,明顯有悖常理,而公司重大事項都是由一名公司大股東、委托代理人決策,疑為“幕后老板”。隨后,該院執行人員對該公司大股東視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用“單位犯罪”中主體資格理論對其窮追不舍,直至迫使其代表公司履行了全部義務。二是揭開資金面紗,向幕后“管家”雷霆出擊。在執行外省某鋼鐵企業一案中,該企業基本銀行賬戶先后被40多家法院輪候凍結,均一無所獲。但廣水法院執行人員發現,該公司擁有近萬名職工,一直在正常經營,認定其企業資金必有“貓膩”,在詳細研判該公司一名控股股東、副董事長個人銀行賬戶中的交易明細,發現其賬上資金疑似單位資金,遂果斷將該副董事長的個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扣劃178.3萬元。該公司及副董事長未提出任何異議,迅速派員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將案件執行完畢。三是撕裂“法人人格”,向股東成員雷霆出擊。在執行武漢某公司時,發現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公司名下及夫妻名下的財產無蹤可尋,但二人的子女名下共有九處房產,而子女名下的購房款系夫妻二人從公司銀行賬戶轉出,該院果斷否定該公司的“法人人格”,將夫妻二人及其子女全部追加為被執行人,查封子女名下房產四處,迫使夫妻二人履行了執行義務。四是砸碎合同面罩,向虛假棄權雷霆出擊。在執行江蘇一企業的案件中,發現該企業將價值數千萬元的機械設備“無償租賃”給另一企業生產經營。對于這一明顯有違“等價有償”民事交易法則的企業行為,該院引導申請執行人依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被執行人的“零價租賃”行為。在訴訟過程中,三方當事人和解,被執行人從“無償租賃人”處借款將債務代為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