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管轄權的規定—行政執法權限
屬地管轄權法律法規條例
第一條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 一帶海域C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 灣及其包括在內的咐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 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釆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
離等于十二海里的線G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 距離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線。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于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條 外國非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 第七條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 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
第八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書,并采取特別預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 無害通過。
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要 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 通航制航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外國船舶或者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 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 負國際責任。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 主管部門批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違反前款規定,非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
第十二條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 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或者接受. 方可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 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岀境管理的 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駛緊追權。
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 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始。
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13條所 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
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 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
本條規定的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航空器或者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泌年。月5日吊九屆金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務員會笫三次會議通過 自Z98年方月26曰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 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新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并 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 的全部門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 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二百海里,則擴展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 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查,如 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活動,行使主權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 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
本法所稱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對大
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
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 權利。
本法所稱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 以及屬于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動或者 其軀體須與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第五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
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各種必要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保專 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對專屬經濟區的跨界種群、高度
洞游魚種、海洋哺乳動物、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流的溯河產卵種群、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域內度過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產卵魚種,進行養護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源自本國河流的溯河產卵種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
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 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并授權
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使專
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規方面 的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 和結構周圍設置安全地帶,并可以在該地帶釆取適當措施,確保航行安全以 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
第九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 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 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釆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少和 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保護和保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環境。
第十一條 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前 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 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專屬經濟區 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 可以采取登臨、檢查、逮捕、扣留和進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 規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行使緊追權。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的權利,本法未 作規定的,根據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I1M年12月3<i日第八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合1史)7年7月1日起施 行皈(節錄)
第二十條 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香港 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 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對各自管轄的 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如果認為由對方管轄更為適宜?經雙方協商一致 后,可以移交對方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香 港居民、香港駐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
第二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員,査 明是香港駐軍人員的,應當移交香港駐軍羈押。被羈押的人員所涉及的案件.
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香港駐軍人員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處剝奪或者限制人 身自由的刑罰的,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送交執行;但是,香港特 別行政區有關執法機關與軍事司法機關對執行的地點另行協商確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香港駐軍人員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
香港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不 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 訟。香港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法院管轄;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
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
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 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乂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對提起訴訟的法院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訴訟活動中.香港駐軍對香港駐 軍人員身份、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事實發出的證明文件為有效證據。但是,相
反證據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香港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涉及香港駐軍的機 關或者單位的財產執行的,香港駐軍的機關或者單位必須履行;但是,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不得對香港駐軍的武器裝備、物資和其他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軍事司法機關可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和有關執法機關
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川的午6月28日第九屆會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姦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自1999 4 12 20 0起施行)
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稱中國人
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以下稱澳門駐軍"澳門駐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其部隊組成、員額根
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
澳門駐軍實行人員輪換制度
第二十條 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澳門 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 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門特別 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對各自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 罪的案件,如果認為由對方管轄更為適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對 方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 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
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員,查 明是澳門駐軍人員的,應當移交澳門駐軍羈押。被羈押的人員所涉及的案件, 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澳門駐軍人員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判處剝奪或者限制人 身自由的刑罰或者保安處分的,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送交執行; 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執法機關與軍事司法機關對執行的地點另行協商 確定的除外宀 V
第二十三條 澳門駐軍人員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侵害澳門居民、 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不 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 訟。澳門駐軍人員IE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院管轄;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 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第二十四條 澳門駐軍的機關或者單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居民、 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 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 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澳門特別 行政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對提起訴訟的法院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訴訟活動中,澳門駐軍對澳門駐 軍人員身份、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事實發出的證明文件為有效證據。但是,相 反證據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澳門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為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涉及澳門駐軍的機 關或者單位的財產執行的,澳門駐軍的機關或者單位必須履行;但是,澳門 特別行政區法院不得對澳門駐軍的武器裝備、物資和其他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軍事司法機關可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和有關執法 機關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冂凵(bybgq.cn)權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