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遺囑財產都歸妻子未獲法院支持
本報記者 余東明 張海燕
上海一男子王某甲去世前留下自書遺囑,約定名下房產、存款等財產都由妻子路某繼承。王某甲去世后,路某想要繼承房產,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起訴,希望通過調解完成房產過戶,卻不料,法院前不久在審理中未支持這一請求。
原來,王某甲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妻子路某、5歲小女兒王小某、20歲大女兒王某乙、父親王某丙。王某丙每月有固定退休金,也自愿放棄遺產繼承。
盡管王某甲留有自書遺囑,但房產交易中心無法核實遺囑真實性,不能僅憑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為此,路某、王小某作為原告,王某乙、王某丙作為被告,向普陀區法院起訴,希望能通過調解完成王某甲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王某丙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退出本案訴訟。
普陀區法院認為,王某甲將其名下財產均留給妻子,未給缺乏生活來源的小女兒保留必要遺產份額,雖然路某作為母親對王小某有法定撫養義務,但王小某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無法確保在未成年期間有持續穩定的經濟來源和生活支持。如果直接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及原被告的意愿進行調解,可能會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后,法院邀請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社工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代表王小某參與本案訴訟全過程。
經調解,路某表示愿意為小女兒保留房產份額,同時為了公平起見,也為大女兒保留部分份額。最終,調解確認,涉案的兩套上海房產由兩個女兒均等繼承,繼承后,房屋產權由母女三人按份共有,其他財產由妻子路某繼承。
達成協議后,兒童權益代表人陪同路某、王某乙至房產交易中心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確保未成年人權益落到實處。
“遺囑人訂立遺囑,雖然可以自主決定財產分配權,但遺囑自由并非完全無限制。法律要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繼承制度扶老育幼、維護基本家庭倫理功能的體現,也是法律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由社工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參與訴訟全過程,不僅在法律層面上維護了兒童權益,還在生活和心理方面提供了專業支持,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財產、身份權益。
為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普及法律知識,普陀區法院聯合普陀區婦聯共同揭牌“少年家事巡回審判站”,編寫《涉未成年人家事糾紛法律問答》,以簡明易懂的問答形式,為公眾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未成年人權益的全方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