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霧霾席卷多地 環保報告制度在于“行動”
2016-12-12 14:56:18 中新網
全國多地又陷入重度霧霾。藍天碧水的希冀,法治生威的呼吁,總是在這樣的對比時刻更顯強烈。依法治理環境,是擺在各級政府,尤其是環保部門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認真,有的地方卻開著小差。以環保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然而,這一法條的落實不盡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個省區市政府“按兵不動”。
報告或是不報告,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動作,而是法定義務。有人說,環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應效仿。其實不然。既然各級政府定期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情況已經明確為一項法律條款,就必須依法辦事,這是法治的硬規定而不是“效仿”的軟要求。由此而言,一些地方不報告、不說明、不解釋,暴露了環保法治意識的淡薄。
而這種“淡薄”也反襯出現實的骨感,諸如“發展有壓力,環保如何填動力”“綠色GDP,還是GDP一片綠”的兩難。這主要受制于兩種思維。一是“以罰代法”,用罰款取代環保執法,甚至有些地方把重污染企業視為“金主”,動用財政資金代繳罰款;二是“以拖代法”,對待環保督察認認真真、接受環保監督誠誠懇懇,整改落實則馬馬虎虎甚至推三阻四。如果不能在法律執行上、執行監督上給政府部門戴上“緊箍”,環境治理的法治化也容易淪為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