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玉龍體育中心;阜新玉龍新城規劃圖
上訴人阜新市細河區玉龍新城建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因與被上訴人馬俊華、原審被告阜新市龍勝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原審被告阜新市融源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原審被告國網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阜新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11民初8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呂艷秋一人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尤銘川、齊兵,被上訴人馬俊華、原審被告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白曉哲、原審被告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闞贊贊、原審被告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服務中心上訴請求:1.請依法撤銷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11民初839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馬俊華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該判決書認定:“被告電力公司、第三人服務中心為《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的責任主體,協議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確認,本次損失因電力設備故障引起,故障點位于上接點以下,根據協議規定,屬于第三人服務中心的責任范圍,故對原告的損失1,000元,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電力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完全錯誤的。一、該《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是違法而無效的。阜棚改【2007】04號通知,阜棚改【2009】44號通知,阜政力發【2011】11號通知,可以確認電表箱的維修主體是供電公司。供電公司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要求第三人與其簽訂所謂的《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其所擬定的所有條款都屬于霸王條款。二、上訴人沒有對于所謂配電設備無產權關系,也沒有交接過所謂的應維修的配電設備。開發公司提交證據證明2016年已將物業管理權移交給龍勝物業。而第三人作為細河區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負責的是對于轄區的棚戶區居民的動遷,拆遷和回遷工作,并無電力配電設備的維護的資質和能力。三、該協議無權對電力設備產權及維護義務變更,是侵犯公共利益行為。該電力設備產權屬于供電公司,其服務對象為特定的該單元的全體居民,供電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讓第三人簽訂該份協議,是對公共利益的一種公然侵犯。
馬俊華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物業公司辯稱,對本案事實無異議。停電事故故障點位于上樓點以下,接觸不良,造成短路,380伏電壓入戶所致。小區電力供給安裝與物業公司無關,根據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政發[2011]11號文件、阜棚改發[2009]44號、阜棚改[2007]04號文件,明確規定供水、電、氣等“收費到戶,服務到終端”,“供電設施,用電計量表以外移交供電部門負責維修管理”。此案物業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開發公司辯稱,依法維持原判。
供電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事故發生的開關箱產權人不屬于答辯人,不應由答辯人承擔責任。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的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根據協議內容,案涉配電間電源柜總開關上接點屬于阜新供電公司檢修配電運檢工區設備,總開關上接點及以下設備屬于上訴人的設備,上訴人執行負責維護、處理故障,由于所屬線路引發的事故負完全責任。本案中事故點位置在總開關上接點以下,屬于上訴人責任范圍。根據供電營業規則47條規定,本案協議中約定內容不違反該約定,上訴人主張協議違法沒有合法依據,應予駁回。
馬俊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位于阜新市細河區工業街8-231樓房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6,996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三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月10日凌晨左右,馬俊華家中電器發生異響。次日早,發現電冰箱、熱水器、路由器等均損壞,共造成經濟損失939元。經物業公司檢查,確認此次停電事故原因是電表箱螺絲松動使零線短路,導致高壓電入戶致用電戶電器損壞。根據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棚改發[2009]44號、阜棚改[2007]04號及阜政發[2011]11號文件規定,及2018年5月11日阜新供電公司檢修公司配電運檢工區與阜新市細河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約定,阜新市細河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對電表箱螺絲負有維護職責。一審認為,馬俊華的財產因供電故障被損壞理應獲得賠償。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是電表箱負有維修管理義務的人,即本案第三人。其他三被告無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判決:一、第三人阜新市細河區玉龍新城建設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俊華經濟損失939元;二、駁回原告馬俊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阜新市細河區玉龍新城建設服務中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案涉事故的責任主體問題,2018年5月11日,阜新市細河區房屋征收辦公室與阜新供電公司檢修公司配電運檢工區簽訂《配電設備產權維護范圍協議書》,該協議明確約定了龍澤雅苑小區B21號樓配電間電源柜內供電設備產權分界線、各自承擔其產權范圍內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承擔產權范圍內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的責任歸屬。依據協議約定案涉故障點位于上訴人維護范圍之內,其在維護管理過程中未能盡到定期檢修等義務,導致因電力設備的運行維護不當造成馬俊華財產損失,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為案涉事故責任主體并由其賠償財產損失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提出該協議是霸王條款,是為解決通電問題的無奈之舉,但在通電之后,上訴人也并未就該協議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故應認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期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阜新市細河區玉龍新城建設服務中心負擔。